省環保廳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環境監測數據認可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4-03-19 訪問數:4496次 來源:
日前,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環境監測數據認可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申請監測數據認可的條件和程序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具體規范。根據“通知”,我省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認可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我院是環保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名錄(第一批)》中 “指定” 的機構,委托我院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安排監測,并在監測數據的基礎上出具的“初步鑒定意見”或“鑒定評估報告”都可以作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證據。
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 楊學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