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違法違紀案件移送規定出臺 加大刑責追究力度
發布日期:2014-03-19 訪問數:4424次 來源:
3月4日,省環保廳、省監察廳聯合印發了《關于移送環境違法違紀案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今后,省級掛牌督辦的環境案件,經后督察仍未有效解決的幾種案件,將向省監察機關進行案件移送。
《規定》明確指出,省級掛牌督辦的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案件,造成重點流域、區域重大污染,或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環境違法案件,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案件,因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損失的案件,長期未解決或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案件,建設項目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經后督察仍未有效解決的,省環保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監察機關進行案件移送。
《規定》還要求省監察機關根據案件辦理的需要,要求補充提供調查筆錄、監測報告等證據材料的,省環保部門應給予配合。我院險損中心作為山東省境內唯一環保部推薦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可為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出具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
《規定》的實施,對于約束在環境保護違法違紀事件中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促進山東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有重要意義。我院險損中心將充分發揮自身的人才、技術優勢,本著科學管理、客觀公正的態度,嚴格按照《規定》的有關要求,為環境違法案件的辦理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持。
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 楊學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