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宣判
發布日期:2018-01-03 訪問數:7780次 來源:
2017年12月6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省環保廳代表山東省政府訴山東某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該案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出臺后,山東作為試點省份由省級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該案是泰安市發生的一起非法填埋醫療廢物污染環境案件,是我省偵辦的第一起危險廢物處置企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犯罪案件,由山東省公安廳和山東省環保廳聯合掛牌督辦。我院鑒定評估中心承擔了該案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
由于未能與涉案企業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環保廳以我院出具的《環境損害評估報告》作為主要證據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涉案企業承擔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2017年10月18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我院鑒定評估中心工作人員參與了磋商、出庭作證等工作環節。法庭采信了我院《環境損害評估報告》中的評估結論。
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 楊學巧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