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行審議。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廳長王安德在作說明時說,現行的《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于1996年12月14日發布,2001年12月7日進行了修正,許多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加強環境保護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需要,進行全面修訂非常必要。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推進重點區域和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與修復,并明確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措施,包括:強化改革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推進,做好污染防治的源頭控制;加強退耕還林還湖和植樹造林、水土保持工作,加強環境承載能力建設;建立環境承載能力預警機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進生態環境治理修復;根據生態環境狀況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定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對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劃定保護區予以嚴格保護;根據我省海洋經濟發展特色,規定了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漁業發展的要求;對非法圍填海、采礦塌陷地、露天尾礦庫等突出環境問題采取綜合整治措施,限期完成生態修復;加大生態補償力度,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強化對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提升生態系統穩定性和安全性等。
考慮到環境保護工作實際,條例修訂草案新增了供電企業應當采取中止供電的措施,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或者關閉決定,作為一項防止排污單位繼續偷產偷排的有效措施。
來源:山東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