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關于全國環境狀況和環保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這是環保法治化的一個里程碑,也是依法治國的具體實踐。
去年開始實施的環保法第27條有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因此,國務院向全國人大上交“環保答卷”,進行“環境述職”,是落實環保法的具體行動。這也意味著環保工作已經成為要定期向人大報告的重要事項。政府環保工作每年接受人大的審議和監督,是推進環境法治化、加強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舉措。
用法律形式規定政府每年要向本級人大報告年度環境情況,是一項重要制度設計,體現了最高權力機關對環保工作的重視。根據這一規定,各級政府有責任向人大報告環境狀況、環境執法情況等內容。各級人大有權力要求政府就環保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報告說明。
此次審議標志著這一制度從法律條文落實到了實際工作中,今后,向人大進行環境狀況年度報告將成為一項法定制度固定下來。根據這一制度,人大對環境保護的監督作用將得以進一步發揮,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將進一步增強。
環保法的這項規定,此前已有地方提前開始了實踐。去年4月,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對政府環保工作報告進行了審議。今年地方兩會期間,江西省首次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聽取和審議了全省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和生態環境狀況的報告。
每年要向人大作“環境報告”,必然會增加各級政府做好環保工作的壓力。除了經濟指標、財政預算、就業等常規內容,地方政府還要通過人大的環保審議關。通過人大這種形式的監督,壓力會轉化為落實環保責任的動力,促使各級政府認真執行環保法律法規,開展環境治理,走上綠色發展的軌道。
監督要有渠道,更要有實效。如何用好這一法定制度,此次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年度“環境報告”,為各級人民政府履行環保責任提供了參考和“樣本”。各級政府在向人大作“環境報告”時,既要陳述成績、經驗,也要直面問題,務必客觀、如實地反映情況。同時,各級人大在審議報告過程中,也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用好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力,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環保職責。只有這樣,環保法的這條規定才能發揮作用,政府環保職責才能強化,環境治理能力才能提高,環境質量才能切實改善。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