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 | |
為了加強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 |
太湖流域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保護優先、興利除害、綜合治理、科學發展的原則。 | |
太湖流域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 |
國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 |
國務院水行政、環境保護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太湖流域管理的有關工作。 | |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 |
國家對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與考核評價制度。 | |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中PM10和PM2.5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 |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PM2.5和PM10的重量法。 | |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中PM10和PM2.5濃度的手工測定。 | |
本標準是對《大氣飄塵濃度測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訂。 | |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6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6年10月10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大氣飄塵濃度測定方法》(GB 6921-86)廢止。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水中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 |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和廢水中揮發性鹵代烴的頂空氣相色譜法。 | |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海水、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中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具體組分包括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氯丁二烯、順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一溴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二溴一氯甲烷、三溴甲烷、六氯丁二烯等14種。其他揮發性鹵代烴通過驗證后,也可以使用本方法進行測定。 | |
本標準是對《水質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頂空氣相色譜法》(GB 17130-1997)的修訂。 | |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7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水質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頂空氣相色譜法》(GB/T 17130-1997)廢止。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水中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 |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氯苯類化合物的氣相色譜法。 | |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海水、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中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具體組分包括:氯苯、1,4-二氯苯、1,3-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1,2,4,5-四氯苯、1,2,3,5-四氯苯、1,2,3,4-四氯苯、五氯苯和六氯苯等12種。 | |
本標準是對《水質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GB 17131-1997)的修訂。 | |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7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水質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GB/T 17131-1997)廢止。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 |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二氧化硫的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 |
本標準適用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二氧化硫的瞬時監測和連續監測,本方法的檢出限為3mg/m3,測定下限為10mg/m3。 | |
本標準為首次制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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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保證環境監測工作質量,提高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水平,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監測質量體系基本要求以及環境監測過程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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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環境監測活動,也適用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環境監測工作,其他機構從事的環境監測活動可參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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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 |
大氣飄塵濃度測定方法(GB 6921-86) | |
水質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GB/T 17130-1997) | |
水質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T 17131-1997) |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