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9〕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2009年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和全國污染防治工作現場會精神,順利完成“十一五”污染防治各項工作任務,我部制定了《2009—2010年全國污染防治工作要點》。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研究落實。
附件:《2009-2010年全國污染防治工作要點》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防治 要點 通知
抄送:全軍環辦,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附件:
2009-2010年全國污染防治工作要點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堅持全面改善環境質量,努力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逐步建立起全防全控的防范體系和高效的環境治理體系,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和信息公開手段,努力推動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機融合。
為完成“十一五”污染防治工作任務,要將全面改善環境質量作為污染防治的根本任務,將以防為主防治結合作為污染防治的根本方針,將全面推進重點突破作為污染防治的根本方法,將減少污染物產生作為污染防治的根本途徑,將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和信息公開等措施作為污染防治的根本手段。
2009-2010年要努力完成以下八個方面工作:
一、毫不松懈地抓好飲用水環境安全保障工作,著力解決危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
(一)扎實做好飲用水環境安全保障基礎工作。繼續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與調整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工作。深化全國飲用水水源地基礎環境調查及評估,在城鎮調查的工作基礎上,進一步調查評估典型鄉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
(二)編制和實施飲用水源保護規劃。認真落實《全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完成《全國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和《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審核報批并督促落實。逐步加強農村地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三)強化城市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工作。建立健全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的評估與報告制度,各級環保部門每年要向當地政府報告轄區內重要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評估結果。環保重點城市每年要對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進行全面的檢查評估。檢查評估情況要及時報送環境保護部。嚴厲打擊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違法排污行為,堅決依法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
二、加快實施重點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規劃,讓江河湖海休養生息
(四)加強重點流域規劃實施情況的考核評估。制定實施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執行情況考核評估暫行辦法。自2009年起,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每年組織對重點流域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適時向全國通報。
(五)建立完善跨界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國家對所有流域的跨省界斷面進行考核,各省區市要對跨市、縣界斷面水質進行考核。
(六)深入開展湖庫生態安全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在九大重點湖庫生態安全評估的基礎上,提出綜合治理方案。各地要組織開展轄區湖庫生態安全評估,提出相關治理措施,實行“一湖一策”。
(七)大力推動海洋污染防治。沿海省區市要編制實施轄區內碧海行動計劃。推動實施重點海域環境保護規劃、計劃。研究重要海域環境容量,開展重要河流入海污染物通量監測,防范陸源污染。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海洋環保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和管理能力建設,提高海岸帶和海洋生態監管水平。
三、建立區域聯防新機制,全面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八)在重點地區開展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組織劃定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編制防治規劃。繼續做好京津冀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推動長三角、珠三角地區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確保上海世博會和廣州亞運會期間空氣質量達標。
(九)全面開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以火電行業為重點,開展工業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在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新建火電廠必須同步建設脫硝裝置,2015年年底前,現役機組全部完成脫硝改造。研究扶持政策,提高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技術水平。
(十)推動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組織開展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2010年年底前,長三角和珠三角城市按標準要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全面禁止在居民區內露天進行噴漆、噴塑等生產作業。加強餐飲行業油煙治理,城市餐飲業油煙排放限期達標。
四、嚴格環境準入,構建工業污染預防新體系
(十一)加強重點行業環境準入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出臺產業政策,促進“兩高一資”行業結構調整。研究產污強度指標體系,探索建立準入制度。繼續發布重點行業工業企業環保達標公告,限制不達標企業產品出口。
(十二)深入推進重點企業清潔生產。繼續公布“雙超”、“雙有”企業名單。全面開展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評估和驗收。發布清潔生產審核與實施情況年度通報。加大對重點企業清潔生產的資金支持力度。逐步將實施清潔生產的減污成果與總量減排掛鉤。
(十三)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與監管。繼續開展上市環保核查培訓。規范核查工作程序。加大對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力度。發布上市公司環保信息披露工作指南,建立健全環保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指標體系,開展評估試點。
五、深化城市環境管理,改善城市環境質量
(十四)深化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繼續發布全國城市環境管理與綜合整治年度報告,擴大公開公布范圍,加大曝光力度。逐步擴大“城考”范圍,到2010年,全國所有設市城市都要納入考核。開展“十二五”“城考”指標修訂工作。各省級環保部門要加大“城考”工作指導力度,加強數據核查核實。
(十五)穩步推進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工作。鞏固創模成果,加大明查暗訪力度,確保模范城市先進性。完善警告和摘牌制度,形成“能上能下”機制。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新要求進行考核與復查。
(十六)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繼續發布達到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新生產機動車型和發動機型公告。嚴格實施機動車環保生產一致性檢查。加強在用車環保檢測,推行環保合格標志。加大高排放車輛淘汰力度,研究相關經濟補償政策。嚴格車用油品和清凈劑的環保監管。
(十七)推進噪聲污染防治。2010年年底前,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完成全國城市環境噪聲功能區劃。
六、強化管理,推進固體廢物和化學品污染防治
(十八)全面推進固體廢物環境管理。落實國家和省級固體廢物管理中心能力建設規劃,健全地市級固體廢物管理體系。發布《進口廢物管理辦法》,完善進口廢物“圈區管理”,加強重點地區的環境監管。強化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加快建設處置設施,規范管理醫療廢物。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和垃圾填埋場滲濾液治理的技術交流和環境監管,推進污水處理廠污泥、垃圾填埋場滲濾液的無害化處理處置。
(十九)完善電子廢物環境管理。貫徹落實《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電子廢物回收體系,規范拆解利用。在典型電子廢物集中處置區域,開展污染調查與風險評價。
(二十)深入推進化學品環境管理。加快推進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化學品環境風險管理體系。夯實工作基礎,摸清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地點,繼續開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調查,建立污染源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加強重點污染源監管。完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和新化學物質登記審批程序,建立地方環保部門前置審批和后期監管制度。
七、推進全國環境形勢分析評估,謀劃“十二五”工作
(二十一)開展全國環境形勢分析評估。推動建立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分析污染現狀,預測變化趨勢,提出對策措施,發布全國環境形勢評估報告。分析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情況和發展趨勢,發布重點行業污染防治評估報告。
(二十二)開展“十二五”污染防治規劃前期準備和編制工作。評估重點流域、海域、酸雨和危險廢物等“十一五”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研究“十二五”規劃編制思路和程序,建立污染防治重點項目庫,探索完善“以獎促治”等政策措施。
八、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環境保護長效機制
(二十三)修訂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新化學物質和持久性有毒化學物質等環境管理辦法。
(二十四)研究探索污染防治長效機制。探索建立企業污染損害賠償、跨界水質斷面污染賠付和飲用水源上下游環境補償機制。
(二十五)認真履行國際環境公約。組織做好《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和《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履約工作,并納入日常環境管理,加強執法監督。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