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2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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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針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與新問題,現將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登記在本人全日制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評估或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監測、調查(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資質”)機構。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應在3年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登記的,接受繼續教育并符合登記條件后,可申請逾期登記。逾期申請登記的人員除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2005年第52號公告要求提交登記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交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3年后至逾期申請登記期間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管理辦公室”)予以注銷登記: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05〕24號)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
(二)現所在單位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資質的;
(三)年齡超過70周歲的;
(四)死亡的。
注銷登記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其中受刑事處罰、死亡或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單位代為辦理。
三、辦理注銷登記的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注銷登記情況表(附件一);
(二)《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原件;
(四)因調動至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資質的單位辦理注銷登記的,還需提交原登記單位開具的人事關系調動(或解聘)證明或勞動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證明發生調動情形的材料。
四、因所在單位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資質注銷登記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接受繼續教育并符合登記條件后可申請重新登記。申請重新登記的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重新登記申請表(附件二);
(二)《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四)專職受聘證明;
(五)所在單位相關資質證明;
(六)自最近一次登記之日起至申請重新登記期間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其中(四)、(五)項材料的具體要求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2005年第52號公告執行。
申請重新登記人員的登記單位與注銷登記時的所在單位不一致的,還需參照本公告第三條中的第(四)項規定提交有關材料。重新登記時不得變更登記類別。
五、逾期申請登記和申請重新登記的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年均不得少于16學時,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可根據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完成。繼續教育形式和學時計算方法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環發〔2007〕97號)執行。
六、登記類別為一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符合登記條件后,可在登記有效期內,將登記類別變更為與所在單位資質評價范圍一致的其他登記類別。
七、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登記管理辦公室對審查合格擬頒發登記證的登記申請人員情況實行公示制度。公示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時限內。
附件:1.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注銷登記情況表
二○○九年四月七日
主題詞:環保 環評 職業資格 登記 公告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