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國務院印發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1月1日實施)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
本次調查地塊為青島堿業發展有限公司安順路原固廢中心區域地塊,受青島堿業發展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接到任務后,開展了青島堿業發展有限公司安順路原固廢中心區域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現場鉆探采樣、樣品檢測、數據分析,報告編制等工作。
現將報告主要內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青島堿業發展有限公司安順路原固廢中心區域地塊坐落于山東省青島市膠州灣畔的李滄工業區,地塊東至安順路,南側為空地,西側靠近膠濟客運鐵路,北側為空地。調查地塊分為固廢中心1和固廢中心2兩部分,中間隔堿業中心溝,總面積37055.1m2(約55.58畝)。該地塊在80年代左右為海灘;1984年海灘地臨時劃撥給青島堿業進行筑壩攔渣,作為純堿生產過程產生的白泥的處理場,現已停產。2022年地塊外東側進行了市政道路的施工建設,利用地塊內空地建設了施工臨時板房。
根據《青島市李滄區樓山河南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青政字[2018]72號),本次調查進行數據分析時對比《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二、調查狀況
根據生態環境部《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等相關技術導則和指南要求,本次初步調查地塊內共布設10個土壤采樣點,檢測分析《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項目45項、pH、石油烴(C10-C40)、甲基叔丁基醚、氨氮、氰化物、苯酚、苊烯、苊、芴、菲、蒽、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熒蒽、芘、苯并(ghi)芘、甲醇、乙二醇、丙烯酸,個別點位加測鉬、鈷、鋅、氟化物、二噁英;地下水采樣4份,檢測分析《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所列的地下水常規35項指標(微生物和放射性除外),《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項目45項,甲基叔丁基醚、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丙烯酸、石油烴(C10~C40)等指標。本次詳細調查分兩次進場地塊內共布設50個土壤點位,另取開挖堆土樣品5份,檢測分析《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項目45項、pH、石油烴(C10-C40)、鉬、鈷、鋅、丙酮、甲基叔丁基醚、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芘、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氟化物、甲醛,采集地下水樣品4份,檢測分析《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所列的地下水常規35項指標(微生物和放射性除外),《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項目45項,以及甲基叔丁基醚、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丙烯酸、甲醛、鈷、石油烴(C10~C40)。
三、結論和建議
根據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測試分析結果,調查地塊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總結如下:
(一)土壤污染情況總結
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地塊內共布設土壤點位61個,采集土壤樣品350份(不含平行樣),堆土樣品5份(不含平行樣),底泥樣品1份,地表水樣品2份,粉煤灰堆樣品1份。參照《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一類用地篩選值及確定的其他指標標準,綜合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數據分析可知地塊內土壤超標點位共10個,超標樣品共12份,超標指標包括石油烴(c10-c40)、鉛、鎳、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 h)蒽共8種。超標區域主要集中在原壓濾車間及其周圍、原機修車間和飼料倉庫及其周圍。
(二)地下水污染情況總結
本次調查地塊內共布設水井點7口,實際成井7口,利用現有井1口作為對照井,地塊內共采集地下水樣品7份,對照井樣品1份(不含平行樣)。(含對照井樣品,不含平行樣)。參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水標準和其他確定的評價標準,地塊內地下水井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氯化物、硫酸鹽、氨氮、耗氧量、鈉,共7種指標存在超標詳細,上述指標均為一般指標,不含有毒有害指標。
(三)結論與建議
根據地塊調查結果,本地塊調查范圍內土壤污染物含量部分指標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一類用地篩選值。在后續地塊開發利用前,建議盡快開展地塊風險評估工作,確保地塊能夠安全合理使用。
依據《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調查范圍內部分地下水檢測指標綜合判定為Ⅴ類水,地塊范圍內地下水不宜利用。
地塊在完成風險評估和修復前,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并做好地塊封閉管理工作,嚴格控制外來物質的輸入和本區物質的轉出,避免污染復雜化。
委托單位:青島堿業發展有限公司
報告編制單位: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
聯系人:王工
聯系電話:0531-8587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