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依盟 通訊員 閆繼勇 報道
本報濟南5月22日訊 記者今天從省法院獲悉,作為全國7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之一,近日,省法院制定出臺《關于辦理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了解,這是全國試點法院中,制定的第一份關于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性意見。
《意見》共十條,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管轄、審判組織、案件范圍等10個問題。《意見》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將省政府列為原告;經省政府同意,也可以將省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列為原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第一審民事案件,應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生態環境侵權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法院管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負責環境資源案件審判的部門審理,積極嘗試環境資源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專家證人或專家輔助人參與案件審理和其他訴訟活動。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應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規定的情形,即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的。
生態損害賠償,對生態損害的鑒定評估是基礎。《意見》明確,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處置以及磋商階段,具備相關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推薦的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檢測報告、評估報告或者監測數據,經開庭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污染損害和生態破壞的證據,但有證據證明存在程序不合法、結果不真實等情形除外。
來源:大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