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南3月14日訊 今天,山東省環保廳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當前,山東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環境保護形勢十分嚴峻,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時有發生。今年,山東爭取完成5例典型案例的賠償與修復。通過開展案例研究與實踐,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制度提供基礎材料。
大眾網記者了解到,《實施方案》明確了適用范圍、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賠償磋商、賠償訴訟、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等主要內容。
一是適用范圍。《實施方案》適用于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或者在國家和省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或者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和《山東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等規定,不適用于本實施方案。
二是賠償范圍。《實施方案》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合理費用。經磋商達成一致,且由賠償義務人負責進行污染清除或生態修復的,污染清除、生態修復費用不再納入賠償范圍,但需達到磋商確定的修復效果。生態環境恢復到損害發生之前是核心目的,賠償只是保障恢復的手段。
三是賠償義務人。《實施方案》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還對免責情形作出規定,對于現行法律規定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四是賠償權利人。省政府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負責,《實施方案》規定省政府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同時,省政府可以根據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具體情況,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五是賠償磋商。賠償權利人在知悉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通過調查、評估等方式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已經達到需要修復或賠償的,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實施方案》規定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賠償具體事宜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磋商的主要內容包括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
六是賠償訴訟。磋商未達成一致時,賠償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提起訴訟,這是對現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補充。為完善賠償訴訟制度,人民法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托現有資源,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同時,既確保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和賠償,又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七是配套措施。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和前提,《實施方案》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評估標準、評估費用等提出要求。《實施方案》要求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賠償義務人選擇自行修復或組織第三方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也可以通過賠付修復資金,由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修復。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專項用于生態環境修復支出。為確保生態環境盡快恢復,《實施方案》要求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對生態修復效果及時進行評估驗收,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將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大眾網-山東24小時記者 王宗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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