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試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日趨完善
發布日期:2017-07-25 訪問數:7288次 來源:
日前,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魯財建[2017]63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了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完善了生態環保責任追究制度。《管理辦法》中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應含蓋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減損、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相關費用。
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之一,山東省動作頻繁,一直積極探索研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新方法、新理念。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篩選了近年來我中心承擔完成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典型案例并展開調研,積極組織部分鑒定評估案例的磋商會;相關部門相繼發布了《山東省生態環境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關于審理山東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本《管理辦法》;部分地市檢察院也相繼以我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為主要證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據悉,山東省環保廳、司法廳聯合開展的山東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建設也已接近尾聲,將適時向社會公布,山東省試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日趨完善。我中心作為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機構與技術支撐部門,將繼續全力配合相關部門探索生態環境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 閆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