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布日期:2015-06-09 訪問數:11043次 來源:
繼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3年《解釋》)后,為統一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裁判標準,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5年《解釋》)。
與2013年《解釋》針對的是環境刑事案件相對應,2015年《解釋》針對的是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民事案件。2015年《解釋》重點對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數人分別或者共同排污時的責任承擔、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訴訟地位和責任承擔、被侵權人和污染者之間的證明責任、環境污染案件中的證據保全、責任承擔的方式以及環境污染案件中有關鑒定意見、專家輔助人意見等有關證據的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
針對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所涉及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2015年《解釋》基本沿用了2013年《解釋》中的處理方式,明確規定:可以委托具備相關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推薦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測報告、評估報告或者監測報告。我院已于2014年1月3日成功入選國家環保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名錄(第一批)》,也就是取得了《解釋》中提到的“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推薦的機構”資格,可以為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提供檢驗、檢測、評估或者監測等方面的技術服務。我院鑒定評估中心將充分發揮自身的人才、技術優勢,本著科學、客觀、公正的態度和真誠的合作精神,為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民事案件的審理提供強有力的的技術支持。
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 楊學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