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 今年7月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提出,要抓緊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對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及時進行廢止或修改。
為進一步落實有關要求,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于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此次清理的范圍是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清理重點是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文件精神,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規定。
《通知》提出,清理工作要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文件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廢止情況,逐項研究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文件相抵觸,或與現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文件相抵觸,或與現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通知》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抓緊開展清理工作。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