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杜宣逸北京報道 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向媒體通報,《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改單主要內容是修改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
現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于2012年2月29日發布,自2013年起分批實施,2015年在全國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實施。標準發布實施以來,有力引領了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環境管理轉型,對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促進全國和重點區域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定期評估并適時修訂的有關要求,原環境保護部于2017年委托中國工程院對標準開展了專題評估。
中國工程院組織來自多個相關領域的50多位院士、專家開展了評估。評估專家組充分肯定了標準實施效果,認為標準內容總體科學、可行,應當基本保持穩定、繼續推進實施;同時,建議標準及配套技術規范部分內容應予以修改完善,特別是污染物監測狀態的規定沿襲了此前標準規定的標準狀態(0℃、1個大氣壓),與主要發達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的現行規定均不一致,國內外監測結果可比性不強;從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提高下一步防治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水平的角度,應參照國際通行做法予以修改完善。
2018年6月27日國務院印發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要求“修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按照該部署,生態環境部組織原標準編制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起草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并向相關部委、地方、科研單位和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修改單的主要內容,一是將污染物按照標準狀態(0℃、1個標準大氣壓)監測,修改為氣態污染物按照參考狀態(25℃、1個標準大氣壓)、顆粒物及其組分按照實況狀態(監測點的實際氣溫和氣壓)監測;二是明確要求各監測點記錄氣溫、氣壓等氣象參數,支持空氣質量數據的對比分析。此次修改前后的標準污染物項目及限值不變。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為保持監測數據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環境空氣污染物質量濃度的歷史數據也將進行回溯、折算,狀態調整不影響“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密切關注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實施情況,定期開展評估并適時開展修訂。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