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通知》,全面提升山東省環境監測質量和環境管理水平,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創新機制、健全法規,多措并舉、綜合防范,明確責任、強化監管”的基本原則,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主要任務
(一)構建責任體系,防范和懲治不當干預
1.明確責任分工。各級黨委和政府按照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
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管理。各相關部門對發現的干預環境監測的行為,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材料移交有干部管理權限的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建立約談機制。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縣(市、區),省環保廳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被約談地方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和表態,按要求查處和整改,向省環保廳書面報送約談落實情況。被生態環境部約談的市,省環保廳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生態環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參照建立本行政區域約談機制。
3.嚴格責任追究。根據有關規定,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擾環境監測活動的行為,依紀依法進行處分處理,并內部通報。對情形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公開通報。著力加強環境保護部門責任追究,對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干部和相關工作人員干擾環境監測活動的,依紀依法嚴肅處分處理。
4.實行干預留痕。環境監測機構按照環境監測干預留痕和記錄的有關規定,制定并嚴格落實干預留痕和記錄制度,確保對不當干預行為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相關人員要如實記錄和保存黨政領導干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
(二)強化數據質量主體責任,嚴厲懲處弄虛作假行為
5.明確主體責任。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測人員和數據審核人員分別對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對違法違規操作或直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排污單位對自行監測數據質量負主體責任,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排污單位不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不公開或不如實公開監測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6.嚴厲懲處弄虛作假行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環境檢測機構在提供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要在相關民事公益訴訟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承擔連帶責任。
排污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三)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規范監測行為
7.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建立與其環境檢測工作范圍相適應、覆蓋環境檢測工作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
8.嚴格規范檢測行為。各類環境檢測機構和排污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生態環境部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開展檢測活動。嚴格落實環境監測全過程質量控制制度,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重點排污單位要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檢定或校準,保證正常運行。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實驗室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逐步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確保正常運行。
(四)加強能力建設,強化監督檢查
9.強化高新技術應用。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質量管理中的應用,建設涵蓋水、大氣、土壤、生態、核與輻射、噪聲、污染源、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等要素的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提升環境管理智能化水平;建設水、氣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網絡化質量控制平臺,完善全過程和遠程質量控制能力,實現對異常數據的智能識別、自動報警。開展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和全過程質量控制技術研究,加快便攜、快速、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提升環境監測科技和質量控制水平。
10.提升監管能力。結合現有資源建設專項質量控制實驗室、成立區域質量控制中心,提升對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設施運營維護機構的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加強基層環境保護部門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原始數據全面直傳上報制度,逐步實現自動監測數據全省聯網,并與國家聯網。污染源自行監測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
11.強化監督檢查。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建立日常監督檢查機制,加強部門協調和信息共享,對環境檢測機構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建立監督考核機制,明確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工作牽頭和配合單位,以及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采取多種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檢測機構和運維機構規范監測行為,落實質量管理措施,提高監測數據質量。探索委托第三方社會化公司承擔質量控制檢查工作并由省級負責對其監管。
12.加強社會監督。廣泛開展宣傳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完善舉報制度,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納入“12369”環境保護舉報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舉報受理范圍。充分發揮環境監測行業協會的作用,推動行業自律。
(五)大力推進部門協作,統一發布監測信息
13.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查實具體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事實,公安機關負責查實相關責任人。環境保護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境保護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有權派員查詢、調閱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行政處罰案件,對環境保護部門有涉嫌犯罪案件不移交、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等問題予以監督糾正。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14.推進聯合懲戒。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通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在省環保廳官方網站及時發布,依法納入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相關責任人受處理影響期內不得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人選。
15.統一發布環境監測信息。環境保護部門建立環境監測發布機制,規范發布內容與方式,統一發布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布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應當與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或者采用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環境質量信息。
三、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和要求,將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列入重點工作,明確任務分工、時間節點,扎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實。各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結合山東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環境監測發展改革、機構隊伍建設等問題,保障監測業務用房、業務用車和工作經費。省環保廳要把各市落實本實施方案情況作為省級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省紀委監委、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單位要依規依紀依法,統籌推進責任追究、項目建設、經費保障、執紀問責等相關工作。
來源:山東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