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函 環辦土壤函[2018]266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嚴厲打擊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遏制固體廢物非法轉移高發態勢,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有效防控環境風險,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遏制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的重要性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領域,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重要環節,是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重要舉措。加強固體廢物和垃圾處置是黨的十九大要求著力解決的突出環境問題之一,對于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處置事件仍呈高發態勢,中央領導同志十分重視,社會高度關注。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四個意識”,深刻認識遏制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級督導、市縣落實、嚴厲打擊、強化監管的總體要求,落實市縣兩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任及部門監管責任,以有效防控固體廢物環境風險為目標,以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為重點,摸清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情況;分類科學處置排查發現的各類固體廢物違法傾倒問題,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固體廢物非法轉移行為;全面提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和全過程信息化監管水平,有效防范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二、開展固體廢物大排查
(一)全面摸排妥善處置非法傾倒固體廢物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市縣兩級地方人民政府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區域為排查重點,組織開展固體廢物非法貯存、傾倒和填埋情況專項排查;對于排查發現的非法傾倒固體廢物,督促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核查、鑒別和分類等工作,根據環境風險程度確定優先整治清單,做好涉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應對工作;對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重量在100噸以上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體積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督促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一點一策”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對排查出的固體廢物堆放傾倒點,督導市縣兩級地方人民政府迅速查明來源,落實相關責任,限期完成處置工作;無法查明來源的,應妥善處置;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環境損害評估工作。
(二)全面調查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源及流向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全面調查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情況,篩選產生量大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分行業、種類建立清單;調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執行情況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流向,重點掌握跨省轉移的主要固體廢物類別、轉移量及主要的接收地。對于最終處置去向明確的,抽查核實處置方式的合法性;對于最終處置去向不明確的,嚴格追查去向,依法追究企業主體責任。
(三)調查評估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能力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調查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重點針對固體廢物產生量大、處置能力缺乏、非法轉移問題突出的地區,調查評估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規劃制定及實施情況,以及固體廢物處置能力與產生量匹配情況。
三、嚴厲打擊固體廢物非法轉移違法犯罪活動
(一)建立部門和區域聯防聯控機制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與公安、交通等部門之間溝通協作,建立多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動執法機制,及時共享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情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危險貨物(危險廢物)電子運單、危險廢物違法轉移情報等相關信息,定期通報危險廢物轉移種類、數量及流向情況。建立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應對固體廢物跨界污染事件。
(二)協同相關部門重拳打擊固體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活動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本地區產業結構,重點針對本地區內主要危險廢物種類,開展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專項執法行動,處罰一批,移交一批,加大危險廢物的環境監管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配合公安等部門,以危險廢物為重點,持續開展打擊固體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活動,對非法收運、轉移、傾倒、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中間商、承運人、接收人等,要一追到底,涉嫌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兩高”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嚴肅懲處,查處一批,打擊一批,對固體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并根據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三)建立健全環保有獎舉報制度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對“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訪等渠道涉及固體廢物的舉報線索逐一排查核實,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鼓勵將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處置等列為重點獎勵舉報內容,提高公眾、社會組織參與積極性,加強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加強輿論引導,提高公眾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環境意識;加大對重大案件查處的宣傳力度,形成強力震懾,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四、落實企業和地方責任,強化督察問責
(一)落實產廢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對產生危險廢物的,產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量大、危害大的,以及垃圾、污水處理等相關行業,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相關企業,細化管理臺賬、申報登記,如實申報轉移的固體廢物實際利用處置途徑及最終去向,并依據相關法規要求公開產生固體廢物的類別、數量、利用和處置情況等信息。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鼓勵將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固體廢物企業納入環境保護領域違法失信名單,實行公開曝光,開展聯合懲戒。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法將存在固體廢物違法行為的企業相關信息交送稅務、證券監管等相關部門。
(二)督促地方保障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能力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固體廢物處置能力調查評估結果,對處置能力建設嚴重滯后、非法轉移問題突出的地區,加大督導、約談、限批力度,督促市縣兩級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規劃布局,重點保障危險廢物、污泥和生活垃圾等處置設施用地,加快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補足處置能力缺口。
(三)持續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嚴格組織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省級自查,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危險廢物各項法律制度和標準規范;對于抽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交辦市縣兩級地方人民政府,督促市縣兩級地方人民政府及時整改,切實落實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責任。
(四)開展督察問責,壓實地方責任鏈條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對固體廢物大排查工作進行督導和抽查,對抽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移交市縣兩級地方人民政府限期解決。對督辦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逐一對賬銷號;對發現問題集中、整改緩慢的地區,進行通報、約談。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危險廢物、污泥和生活垃圾等處置能力建設運行情況納入省級環保督察內容,重點督察相關能力建設嚴重滯后、非法轉移問題突出、發現問題整治不力的地方,對存在失職失責的,依法依規實施移交問責。
五、建立健全監管長效機制
(一)完善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監管體系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產業結構,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對重點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表)中危險廢物種類、數量、污染防治措施等開展技術校核,對環評報告書(表)中存在弄虛作假的環評機構及行政審批人員,依法依規予以懲處,并督促相關責任方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工作安排,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行業開展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試點。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落實環境執法機構對固體廢物日常執法職責,將固體廢物納入環境執法“雙隨機”計劃,加大抽查力度,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固體廢物行為。
(二)加強固體廢物監管能力和信息化建設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著力強化省、市兩級固體廢物監管能力建設。加強環評、環境執法和固體廢物管理機構人員的技術培訓與交流。各地要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實現與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的互通互聯,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進危險廢物管理計劃電子化備案,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每年3月31日之前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報送產廢數據。全面推動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工作。
(三)建立健全督察問責長效機制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督察問責長效機制,持續開展打擊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專項行動,按照督查、交辦、巡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責任。對固體廢物非法轉出轉入問題突出、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并產生惡劣影響的地區,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對查實的失職失責行為實施問責,切實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六、有關要求
(一)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將本通知要求與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生態環境領域各項重點工作和改革任務有機結合,強化與工信、住建、交通、水利、衛生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任務,制定具體方案,強化督查考核,扎實開展有關工作。
(二)長江經濟帶11省市要按照《關于開展長江經濟帶固體廢物大排查行動的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排查任務并報送排查報告、問題臺賬和整改方案。
其他省份要在2018年8月30日前,將本地區落實本通知的實施方案報送我部備案;每年年底前將落實本通知的進展情況報告報送我部。
(三)我部將對各地落實本通知的情況進行定期調度督導,分期分批組織開展專項督查,并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通報。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作為的,將通過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等機制嚴肅追責問責。
聯系人:焦少俊、姜棟棟、張嘉陵
電話:(010)66556293
傳真:(010)66556252
郵箱:swmd@mep.gov.cn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5月10日
抄送:各督察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環境規劃院,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