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51號 |
附件:湖(庫)富營養化防治技術政策
環境保護部
2017年9月15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9月20日印發
附件
湖(庫)富營養化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湖(庫)富營養化,改善水環境質量,恢復水生態系統功能,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規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為,指導富營養化湖(庫)分類防治、湖(庫)生態環境保護與流域綜合管理,促進湖(庫)富營養化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的湖泊、水庫及其流域地區。
(三)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主要包括污染源治理、生態修復、監控預警等內容,可為制定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水源地保護、重點水環境功能區保護等提供技術支持。
(四)湖(庫)富營養化防治應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嚴守生態紅線,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防治并舉,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湖(庫)富營養化防治。
(五)針對不同類型湖(庫)分類治理,其中:人類擾動少、處于貧營養狀態、水生態系統健康的湖(庫),以預防和保育為主,合理布局流域產業,控制經濟和人口規模,保障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和生態功能健康;人類擾動較大、處于中營養或輕度富營養化、水生態系統基本健康的湖(庫),以生態修復和綜合管理為主,限制人類活動干擾,維護生態功能;污染負荷重、處于富營養化、水生態系統破壞嚴重的湖(庫),以流域綜合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為主,控源減排,逐步恢復湖(庫)生態功能。
(六)湖(庫)富營養化防治,應采取綜合性措施,減排與增容相結合。在確定湖(庫)富營養化防治目標的基礎上,制訂湖(庫)富營養化防治方案,并納入限期達標規劃;核算水環境承載能力,實施氮、磷總量控制,進行污染源綜合治理;以水生態系統健康為目標,根據湖(庫)及流域生態系統受損狀況,開展陸域、入湖河流、湖濱帶及水體生態修復;加強重點湖(庫)監控預警,保障飲用水安全。
二、污染源治理
(一)湖(庫)流域水環境承載能力核算及污染物總量控制。
1. 核算湖(庫)水環境承載能力,科學確定生態流量,鼓勵確定滿足湖(庫)水環境承載能力約束條件下的流域經濟可持續發展模式。
2. 根據湖(庫)水生態功能、流域經濟條件和技術水平,制定湖(庫)及入湖(庫)河流氮、磷分期質量標準和控制目標。
3. 依據水環境承載能力和分期控制目標,合理調控城鎮發展規模,優化湖(庫)流域的土地利用格局、產業結構布局,加強江河湖(庫)水量科學調度。
(二)點源污染治理
1. 城鎮生活污水采取集中處理方式。完善雨污分流系統,鼓勵采用脫氮除磷工藝,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達到一級A標準,出水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凈化工程。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廠尾水深度處理并回用,加大剩余污泥無害化處置力度,杜絕二次污染。
2. 鼓勵工業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在達到預期處理要求條件下,加強工業園區廢水集中處理。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大力推進深度處理和提標改造工程建設。
3.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源頭控制,調整養殖布局,建設治污設施,促進清潔養殖,加強種養結合;鼓勵畜禽養殖場生態化改造,畜禽糞便及廢水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4. 嚴格控制臨湖(庫)賓館、飯店建設,已建賓館、飯店的污水應納入市政管網或就地處理回用,不得直接排放。
5.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嚴格執行保護區制度,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各類畜禽養殖場,已有養殖場應關閉或搬遷。
(三)面源污染治理
1. 人口密集、經濟發達、并且建有污水排放基礎設施的農村,宜集中處理;人口相對分散、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可采用分散處理。集中處理宜采用生物強化為主的處理技術;分散處理可采用生物和生態相結合的處理技術。
2. 農村固體廢物應妥善收集和處理處置;秸稈和畜禽糞便宜采用堆肥、厭氧發酵等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技術。
3. 鼓勵發展生態農業,從源頭上減少農田污染物排放;宜采取生態溝渠或濕地處理等技術控制農田徑流污染,加強農田初期暴雨徑流的截流和凈化。
4. 鼓勵采用增大城鎮透水面積、生態蓄水能力等加強城鎮地表徑流的污染控制,建設初期雨水收集和凈化設施。北方地區建立有效的城鎮道路積雪清理與處理系統,降低融雪徑流對地表水的污染。
5. 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工程治理與自然恢復相結合,加快治理湖(庫)流域強侵蝕區水土流失。
6. 控制工業企業含氮、磷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鼓勵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氨逃逸等無組織排放大氣干濕沉降污染湖(庫)。
(四)內源污染治理
1. 限制湖(庫)圍網、網箱養殖;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圍網、網箱、魚塘養魚。
2. 鼓勵因地制宜采用環保疏浚技術疏浚湖(庫)重污染底泥,杜絕二次污染,鼓勵疏浚底泥資源化利用。
3. 宜采用高效、低耗的物理導流、打撈等技術控制湖(庫)堆積藻類污染;安全處置收集藻類,鼓勵資源化利用。
4. 應對湖(庫)過度繁殖的水生植物定期收割并資源化利用,防止沼澤化。
5. 限制湖(庫)內船舶進入與通行。船舶產生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及廢物應按規定妥善收集、貯存并處理。
三、生態修復
(一)湖(庫)生態修復應以水生態系統健康為目標,修復水生態系統,恢復生物多樣性,增加系統穩定性。
(二)受損的湖(庫)水生態系統,以人工生態修復為主;尚健康的湖(庫)水生態系統,以生態保育和養護為主。
(三)湖(庫)水體生態修復
1. 恢復湖(庫)體周邊的濕地系統,篩選確定水生植被修復先鋒物種,優化配置生物群落,防止外來物種入侵;增強修復系統的穩定性、多樣性及凈化功能,加強日常管理與維護,預防水生植物二次污染。
2. 優化湖(庫)魚類種群和漁業結構,控制外來魚種,加大增殖放流力度,逐步恢復土著魚類群落。
(四)入湖河流及河口生態修復
在入湖河流、支流入干流、干流入湖口等位置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鼓勵利用水庫、濕地及坑塘等建設前置庫、塘壩及功能濕地等,截留與削減入河污染負荷;實施河湖濕地水系連通和河口生態修復等,保障河湖水質改善。
(五)湖濱帶生態修復
1. 應綜合考慮地質、地形、地貌等物理基底設計及水質改善與生物種類選擇、生物群落結構設計、節律匹配設計和景觀結構設計等,保持過渡帶規模,充分發揮攔截、過濾和凈化功能。
2. 調控湖濱帶水生植物群落,清除暴發性物種,打撈植物殘體,維持生物多樣性和群落穩定性,鼓勵水生植物資源化利用。
(六)緩沖帶生態修復
1. 因地制宜劃定緩沖帶,最大程度降低人為干擾,恢復緩沖帶結構、功能與景觀,發揮湖濱帶外圍生態屏障作用。
2. 緩沖帶可分為內圈和外圈,內圈為嚴格控制污染的生態保護帶,外圈為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綠色經濟帶。對緩沖帶內圈的農田、房屋、魚塘、景點等實施清退,構建多自然型生態緩沖帶;對緩沖帶外圈,實施清潔田園、綠色村莊及生態農業建設,形成環湖污染控制帶。根據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生態類型等,分區分段采取相適宜的技術與工藝,因地制宜的構建生態緩沖帶。
(七)陸域生態修復
應采用自然或人工措施修復山地侵蝕區;做好表土管理,控制水土流失,修復礦山生態;加大水源涵養林保護力度,控制水土流失;加強修復流域湖蕩濕地、水庫坑塘等,發揮截留與凈化作用。
四、監控預警
(一)加強湖(庫)流域大數據平臺建設,推進湖(庫)流域數字化管理,實現湖(庫)流域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綜合監測與調控;加強湖(庫)流域信息公開,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二)構建湖(庫)藍藻水華監測預警體系,實現實時、精確監測與預警藍藻水華的發生;綜合利用衛星遙感、自動在線和人工監測以及計算機模擬等技術,構建監測、監控預警系統;建立備用水源地和應急飲水點取水預案。
五、鼓勵研發的污染防治技術
(一)源頭減排的產業結構優化與調整技術、農田種植結構調整與控氮減磷技術、畜禽養殖清潔生產技術。
(二)湖(庫)流域低污染水深度凈化技術、入湖河流水質強化凈化技術。
(三)湖(庫)污染底泥原位處理技術、有毒有害與高氮磷污染底泥環保疏浚技術及裝備、湖(庫)污染底泥資源化利用技術。
(四)水華藍藻收集、濃縮、處理處置技術及裝備,中低濃度水華藍藻濃聚與處理處置技術。
(五)湖(庫)感知系統構建技術。
(六)湖(庫)富營養化與藍藻水華發生機理,湖(庫)生態修復原理,污染治理技術評估、驗證、篩選與集成。
來源:國家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