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郭薇8月28日北京報道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舉行,會議聽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本次會議將繼續審議核安全法草案。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蘇澤林在作《核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表示,經專家論證,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將不再把“氚、氘、鋰-6”,納入核材料的具體列舉中。建議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乏燃料處理處置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預提核設施退役費用、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列入投資概算、生產成本,專門用于核設施退役、放射性廢物處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工業主管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制定。”
據了解,草案三次審議稿對核損害賠償作進一步完善。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損害責任制度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不承擔核損害賠償責任。核設施營運單位與其對核損害賠償責任有約定的,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按照約定追償。”“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