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袁濤 王川 報道
本報濟南訊 根據8月25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的《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當發生年度環境質量惡化等6種情形之一的,省政府將對相關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環境保護約談。
約談作為上級對下級談話督導的一種行政措施,在環保領域多次進行,成效顯著。近年來,環保部針對大氣污染問題約談過濟寧、臨沂、德州、淄博市政府;省政府針對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問題,約談過棗莊、煙臺、聊城市政府,省環保廳針對突出環保問題,多次約談有關市、縣(市、區)。被約談后,有關市、縣(市、區)立即行動,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完成約談要求,均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我省此次制定環境保護約談辦法,旨在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的主體責任,切實有效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改善環境質量,將環保約談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我省確定,環保約談的主體為省政府領導同志,約談的對象為未履行環保職責或履行環保職責不到位的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約談的主要內容為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受省政府委托,省環保廳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根據《辦法》,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環保約談,即年度環境質量惡化的,未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年度環境質量改善任務的,未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年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環境問題的,存在其他需要約談的突出環境問題的。被約談單位需要在約談結束后30日內,將約談落實情況書面報送省環保廳及相關部門,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對約談落實情況進行核查。
來源:大眾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