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午,環境保護部舉行8月例行新聞發布會。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介紹法律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等有關情況,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巡視員劉友賓主持發布會,通報近期環境保護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并共同回答記者關注的問題。
反對平時不作為,也反對檢查時的亂作為
科技日報:最近網上有一個說法,有的地方在執行污染管控方面,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引起大家的非議。請問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別濤:這是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提出這個問題,說明大家在關注環保執法行動。中央環保督察到目前為止進行到第四輪,實現了全國31個省(區、市)全覆蓋。環保督察實現了由監督企業到監督政府的轉變,這個過程也對環境監管帶來重大影響。對京津冀等重點地區實行強化督查機制,產生了積極效果,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根據環境保護部的調度,我們在京津冀地區發現的問題企業至少有17多萬家,這個數字是非常驚人的。督企也好,督政也好,方式都是公開的,鼓勵大家舉報,讓問題企業無可隱藏。我覺得這是好事。
對企業發生的問題,從法律角度分析,很多是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環保設施未驗收或者沒有正常運行,超標或超總量排污,也可能是沒有排污許可證,還有的是環保部門責令改正之后,拖延消極,拒不整改。違法的表現如此種種,不一而足。對這些行為,我們是不應該容忍的。對違法的企業,我們的法律法規有相應的處罰規定。未批先建的,環保設施不運行的,超標排污的,都有專門的處罰機制。例如,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發現之后環保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同時罰款;超標排污的,可以責令限制生產或者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政府批準后停業關閉;拒不執行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的,還可以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行政拘留。一些違法行為,無視法紀,只管自己盈利,損害了公共環境,也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一些“散亂污”的企業,它的環保成本基本等于零。這就導致同樣一個產品,違法企業的實際成本很低,與守法企業的市場競爭是不公平的。因此,對違法的企業要嚴格執法,也可以說零容忍,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通過嚴格執法,使企業消除僥幸心理,同時還守法企業一個公道。讓守法企業不吃虧,讓違法企業不占便宜,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環境保護部從來沒有要求地方環保部門“一刀切”,環境保護部有兩個態度是明確的:一個是反對部分地方平時不作為,疏于監管,使違法企業長期存在,污染環境;第二個是反對部分地方平時不作為,到了環保督察檢查巡查的時候,采取簡單、粗暴的方法,片面處理發展與環保的關系,這是嚴重的不負責任,也是濫作為。我們反對平時不作為,也反對檢查時的亂作為。
從法律上看,環境監管執法應該有以下三個原則或是立場:第一,對違法企業應該堅持零容忍,嚴格執法,公平執法;第二,對環保守法企業,應該公正對待,依法保護合法經營權;第三,即使是違法的企業,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也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分類管理、合理引導,依法合理行政。這是我對“一刀切”問題自己的看法。
根本的出路還是建立完善的法治
路透社:我們想了解如何建立長期的長效的督察機制,中國在環保方面是否希望更多使用法律途徑而非行政手段,我想問一下當前的法律制度,是否能應對繁多的案件?
別濤:隨著環保督察力度的加大,越來越多違法企業被暴露出來。在京津冀地區,今年4月份巡查之前,先讓地方自主申報,共有五六萬家違法企業,當時我們已經感覺很吃驚了。但到6月底,根據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的數據,京津冀地區強化督查發現的問題達到17.6萬件,比之前地方自主申報的數字增加了約12萬件,這令我們更吃驚。這反映了我們的執法監管方式在創新,環保督察、巡查等機制是有效的。違法的問題、隱藏的問題之前沒有暴露出來,現在暴露在陽光之下了。
如何保證將督察巡查的效果轉變成長效的高壓機制,這是第二個問題。我們應該建立在穩定的法治基礎之上。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四個: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發現問題是第一步;接下來,要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通過嚴格的行政執行來解決;在這過程中,一部分問題會訴至法院,通過公正的司法來解決;最后我們要推動公眾、企業達到一種自覺的守法狀態。我認為這是理想的,也是我們的目標。我堅信根本的出路還是建立完善的法治,要有完備的立法、嚴格的執行、公正的司法,以及全民高效的、自覺的、文明的守法狀態。
目前的環境法律制度部分是有效的,部分是不足的。環境保護部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之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導支持之下,在高法高檢公安司法機關大力協同之下,同時也是在媒體公眾的監督之下,已經形成了一種強有力的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我們引入很多機制,對企業的處罰,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責任,包括監測數據的弄虛作假、違法排放等可能要進監獄,現實中的案例已經比較常見。可以說,環保部門在窮盡一切辦法,動員一切可動員的力量,加大對違法企業的打擊力度。對部門和企業,對地方政府不履行環保責任的,以中央名義對地方黨委政府進行督察,這是機制上的創新。我們不斷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制,建立了一套評估方法,經過評估達到立案標準的,環保部門可以移送給司法機關,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責任。另外,環保部門積極推動信息公開,加大媒體宣傳報道,引導NGO組織參與環境事務,加大對環保工作的監督力度,并推動鼓勵支持環保社會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從積極的一面來說,現行的法律制度措施是有效的,同時也還存在不足。如果法律制度措施足夠有效,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就不應有這么多違法違規企業。事實說明目前的法律制度措施還是有缺陷的。未來我們還要進一步拓展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發動各方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此外,我們正在抓緊推動環保體制機制方面的改革。比如,通過環保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體制改革,把環保部門有限的人員轉化為第一線執法力量,同時推動重點區域流域派出機構的設置。體制機制上的改進有個轉變的過程,打擊違法也需要一個過程。環境質量改善是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一個特定階段面臨的問題。英國環境的治理和改善,從倫敦煙霧事件算起,也經過了不下30年的時間,所以這是一個相對長期的過程,我們想讓環境質量改善這個過程更短一些,努力打好藍天保衛戰,實現山清水藍地綠,讓環境更優美。我們也一起來期待,謝謝。
信用評價是環保硬性約束重要的補充
人民日報:我國現在環境信用評價進展怎么樣,在聯合懲戒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還將如何完善?
別濤:環境信用評價是一個相對新興的工作,環保部門根據環境政策法規,全面評估企業的環境守法等表現,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注重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企業、消費者,可以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差別化”選擇,更多使用環境信用好的企業的商品,從而引導企業提高環境績效。
近年來,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迎來難得機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專門印發了多個指導意見等文件進行系統部署。這為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指明了方向。
從本質上來說,環境信用評價是一種典型的事中事后監管手段。根據環境制度改革方向,企業投建項目要在開工建設之前完成環評,才能具備基本的合法條件。開工運行之后,環保部門開展事中事后監管時,引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機制。為此,環境保護部2013年牽頭印發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2015年又牽頭印發了《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導地方開展評價工作。
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保部門將一些重點排污單位,或者是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位于環境敏感區等類型企業,納入評價范圍;根據評價指標,把企業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用不同的顏色做區分。江蘇、廣東、湖南、四川等地結合地方實際,探索了有特色的做法。
下面我以江蘇為例,介紹一些做法。江蘇評價結果分為五類:第一類是環境守法好、環境管理水平高的企業,評為綠色企業,這是環境信用最優秀的,也就是“橄欖型”的上端。第二類是合法守規的企業,但還沒有達到綠色企業的水平,被評為藍色企業,大多數企業都處在這個類別中。第三類是黃色企業,存在一些環境管理問題。第四類是不太守規矩,存在較為突出環境違法問題的,被評定為紅色企業。第五類是表現特別差的企業,被評定為黑色企業。紅色企業、黑色企業,是“橄欖型”的下端。
江蘇對綠色企業實行金融、價格等領域的優惠政策。但是,對紅色企業、黑色企業,則實行加征差別電價(比通常電價分別高5分到1毛)、污水處理費等懲戒性措施。因此,一個耗電量大的企業,可能因為環境表現不好,導致信用等級不佳,額外支付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差別電價。這就把企業外部的環境成本,轉化為內部的應該承擔的費用。
同時,我覺得評價結果是把企業的形象展示給社會,讓各個部門共同約束,也推動消費者做出綠色選擇。如果一個產品的生產企業是環境友好的,消費者更愿意選擇這些企業的產品,相當于為環境保護支付相對高的費用;而對于環境表現差的企業,許多消費者減少購買其產品,可以為環境表現好的企業騰出更多市場空間。
這些措施,我們將進一步完善,使之更精細、更公開,也將引進更多的力量參與評價工作,提升評價的質量,讓更多的企業、普通消費者更好理解評價結果,從而更準確選擇。
總的來說,信用評價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機制,是環保硬性約束重要的補充。謝謝。
2018年起要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北京晚報:請問十八大以來環境立法工作整體情況?尤其是提到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有沒有可能上升到立法的層面?
別濤:我先回答第一個問題,謝謝你關注環境立法的情況,借這個機會把環境立法跟大家做一個交流和介紹。十一屆人大任期屆滿時,基本的判斷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十二屆人大是通過立改廢釋等繼續完善法律體系。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和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我們配合立法機關修訂完善了環境保護領域基礎性立法,加強大氣、水和土壤等重點領域立法,一批重要法律法規陸續制(修)訂出臺,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全國人大制(修)訂法律這個層次上,環保部門配合立法機關制(修)訂了《環境保護法》(2014年)、《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海洋環境保護法》(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環境保護稅法》(2016年)7部法律。目前正在配合立法機關開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
在行政法規層面上,積極推動相關行政法規的出臺,這里包括《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及最近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9部行政法規的制定和修改。
在部門規章制定方面,2015年為了配套落實環保法等相關重要法律執行,環保部門制定的比較重要的規章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等。為了落實國務院發布的“土十條”,出臺了《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最近還有幾個規章正在起草,如農用地的環保管理辦法等。這四五年已經出臺了22件部門規章。
另外,環境保護部還積極參與了一些黨內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的制定。比較重要的包括《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環境保護督察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等。
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入法的問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的任務是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里提出來的。2015年11月,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中辦、國辦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16年,經過中央批準,吉林等7個試點省市相繼印發本區域的實施方案。今年6月底,環境保護部對試點情況做了跟蹤和階段性回顧、評估。從目前的情況看,試點進展基本是好的,也探索形成了一些規則。根據中央的要求,2018年起,要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我們在試點的基礎上提出了全面試行的總體方案,這個方案已經報給國務院。
根據目前的法律,排污企業造成人身權、財產權損害的,受害人可以通過普通的民事訴訟來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對象是公共的國有的權利,所以普通個人是不能主張權益的。對國有的環境資源要素,受到污染損害后,可以由國務院作為全民所有的代表者,授權省級政府指定相關部門作為權利人來提起索賠。索賠的方式兩種,一種是平等磋商,另一種是磋商不成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至于入法的問題,由于到現在為止還只是改革的試點,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環境保護部已經與最高院、最高檢,包括立法機關有所反映,希望根據試點的情況,先推動出臺一些具體的程序和規則,保證改革工作的有效實施。當然,根據試點的情況,也不排除要研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可能。謝謝。
對于未及時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要依法依規督促、追責
新華社:今年6月份環境保護部與證監會簽署了一個協議,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進行監管。請問目前進展情況怎么樣,下一步將采取什么樣的舉措?
別濤:2016年8月份,在杭州峰會之前,中央深改組通過《關于加快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要進一步推動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為了落實指導意見,環境保護部會同證監會簽署了剛才你提到的“合作協議”。根據“合作協議”,兩部門首先推動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管理信息,已經取得一些進展。分幾種情況跟大家介紹。
第一種,在滬深兩所3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屬于環境保護部確定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上市公司有160多家,近九成披露了環境信息,總體情況比較好,我們基本是滿意的。總的來看,這160多家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經濟總量大,環境影響大,通過信息披露接受公眾監督,并以此為契機提高環境績效,對總體環境的改善是有積極作用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還有一些公司沒有按照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不夠全面,不夠規范,或者報喜不報憂、不夠詳細。我們正在會同證監會,采取措施不斷進行規范。
第二種情況,屬于省和市級環保部門確定的重點監控企業的上市公司,根據要求也應當披露管理信息。這部分上市公司的名單正在篩查和核實。
第三種情況,至少有一家主要子公司屬于各級環保部門確定的重點監控企業,作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也要披露這些子公司的環境信息。目前,滬深兩所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有7萬家左右,我們正在組織逐一比對、篩選。
按照證券監管規定,8月底之前,上市公司要披露2017年半年度報告,我們將會同證監會分析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的情況,是不是全面,是不是準確,是不是完整。
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都屬于定期報告,我們還推進了“臨時報告”環境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上市公司出現重大情況,例如因為環境違法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面臨較高的法律風險,就應該及時向股民、社會披露相關信息。前些年,有些上市公司出現重大環境違法問題卻不披露,或者不及時披露,這都是違反規定的。我們正在抓緊梳理有哪些上市公司因為嚴重環境違法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證監會,努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范性、全面性、可讀性、完整性、有用性,以便于股民、公眾準確判斷上市公司環境風險。對于未及時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要依法依規督促、追責,并采取必要的處罰措施。
將以加強NOx和VOCs排放控制為重點,推進臭氧和PM2.5協同控制
南方都市報:有媒體報道稱,臭氧污染已成為繼PM2.5之后,影響空氣質量的又一重要污染物。請問對臭氧污染是否有明確治理時間表?
劉友賓:臭氧形成機理復雜、控制難度大,發達國家至今也尚未妥善解決。相關研究和實踐表明:控制臭氧污染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協同削減NOx和VOCs排放,結合各地污染狀況、產業特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差異化控制策略。
國家已經將臭氧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議事日程。“十三五”規劃綱要將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列為約束性指標,其中充分考慮了臭氧污染可能導致空氣質量超標情況。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明確要求控制臭氧前體物VOCs和NOx排放。目前,環境保護部已審議并原則通過《“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在和有關部門會簽,明確了主要目標、治理重點、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編制修訂了石油煉制等14項涉及VOCs的行業排放標準,聯合財政、物價部門出臺了VOCs排污收費政策,推動VOCs治理;NOx控制方面,“十三五”規劃仍然將NOx減排列為約束性指標。
從2013年起我們首先在74個重點城市,從2015年開始在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臭氧污染監測并公開發布相關信息。下一步,我們在繼續將控制PM2.5作為大氣污染治理首要任務的同時,將以加強NOx和VOCs排放控制為重點,扎實推進臭氧和PM2.5協同控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十三五”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加強監督考核;二是積極削減臭氧生成的前體物NOx和VOCs,加快重點行業的污染治理;三是出臺VOCs防治政策,加快制定農藥、涂料、醫藥、無組織逸散的排放標準;四是進一步研究臭氧的形成機理,以及重點區域NOx和VOCs的最佳協同減排比例。通過這些努力,有望在“十三五”期間初步遏制VOCs排放和臭氧污染上升趨勢。
臭氧形成不僅與工業排放有關,也與機動車排放,與家裝、服裝等相關行業的排放密切相關。從保護人體健康角度看,臭氧污染比較容易防范,只要不在室外長時間暴露,就可以大幅減少臭氧污染的危害。臭氧治理要堅持科學認知、理性應對、全民參與。希望社會各界共同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攜手推進臭氧污染治理。
1、2月份頻發的重污染過程拉低了上半年優良天數的比例
中央電視臺:上半年,全國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平均優良天數比例為74.1%,同比下降2.6個百分點。京津冀區域13個城市PM2.5濃度為7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4.3%。請問您如何解釋PM2.5不降反升的現象?
劉友賓:謝謝你的提問,我首先向大家提供一組數據。2017年1~7月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優良天數比例:60%、69.8%、83.1%、83.6%、70.5%、77.8%、82.5%,PM2.5濃度分別為:117、62、48、40、38、29、27微克/立方米。數據顯示,除1、2月份外,其他月份優良天數比例維持在70%以上,其中3個月在80%以上,PM2.5濃度除1、2月外,最高值都在50微克/立方米以下,每月同比分別下降17.20%、 4.8%、持平、3.3%、6.9%,并呈逐月下降趨勢。
今年1、2月份,發生多次重污染過程,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影響。專家們分析認為,主要原因是全球變暖大趨勢下的不利氣象條件、工業污染排放、機動車排放,以及冬季供暖期間大量散煤燃燒疊加所致。1、2月份頻發的重污染過程,拉低了上半年優良天數的比例。自3月份以來,全國空氣質量總體呈不斷改善趨勢。以北京市為例,據測算,1、2月份重污染過程對上半年的PM2.5濃度貢獻率高達30%。3~6月PM2.5濃度連續4個月實現歷史同期最低,平均濃度同比下降25%,逐步縮小了反彈幅度。昨天,北京市剛剛發布空氣質量報告顯示,2017年7月,PM2.5濃度為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4.6%,繼3~6月后,再次實現歷史同期最低。
實踐證明,《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關于大氣污染防治的各項部署是正確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當前大氣環境質量離公眾的期待仍有較大差距,違法排污問題仍然嚴重。特別是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行動以來,各地發現的大量“散亂污”企業,更是提醒我們必須繼續保持環境執法的高壓態勢,絲毫不能松懈。我們必須堅定信心,堅定不移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持之以恒地打好藍天保衛戰。
正在起草環保稅法實施條例
中新社:環保稅征收涉及到水、氣、噪聲等流動性要素,征收難度大,目前環保稅法的實施進展如何?地方目前確定具體適用稅額的進展如何?
別濤:相關部門正在抓緊起草環保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環境保護部三個部門已聯合發布了貫徹實施環保稅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征稅準備工作,要熟悉環保稅法的各項規定。排污費改為環保稅,需要稅務部門與環保部門建立協作溝通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
環保稅的前身來自于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已實施30余年。根據新的稅法,首先是稅費平移,現行收費的項目種類標準平移到環保稅。基本工作機制是,企業向稅務部門申報排污量,稅務部門核定征收,這中間如果有疑問,可以向環保部門提出復核。
關于地方調整和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問題。稅是全部統一的,原則上不允許有太大差異,但同時考慮到地方特殊的環境質量要求和特殊的產業調整需要,環保稅法規定地方可以根據稅法規定的稅額表,確定地方具體適用稅額。如北京等環境容量小的地方,可能會確定較高的環保稅額標準。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地方確定和調整具體適用稅額的程序是:省級政府提出,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還有一個基本規則就是多排多繳,少排少繳,低于排污標準50%,減半增收,低于排污標準30%,按75%來收。
作為環保稅征稅的稅基,即如何計算水、氣污染物排放量的問題,有四種方法,按照不同的順序優先使用。重點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獲得的自動監控數據,如果沒有人為干擾,這個儀器是可靠的,運營維護也是可信的,這種數據是最優先的。沒有條件做自動監測的,第二種方法就是人工手動監測,根據監測數據判定排污量。第三個就是兩個方法,排污系數法和物料衡算法。因為收稅要相應低成本。為了適當降低征稅成本,根據排污收費成熟做法,對一些量大面廣、污染物排放種類多等多種原因而不具備監測條件的企業,環保部將制定排污系數法和物料衡算法用于計算企業排污量。排污系數法,簡單舉例來說,如某電廠的煤,含硫量5%,耗煤500萬噸,用煤炭消耗量乘以5%,就是硫污染物排放量。還有物料衡算法,也就是根據物質質量守恒原理,對同行業產品原材料基本消耗、生產的產品與產生的廢物直接進行測算。
目前環境保護部和稅務總局已經就環保稅征收工作簽訂了合作備忘錄。下一步,環保部門將繼續密切配合財政和稅務部門,做好環保稅征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以確保2018年1月1日環保稅的順利開征。
大力支持合法經營的畜禽養殖企業
新京報:近日有媒體報道稱,由于環保力度持續加大,一些地方政府開始“一刀切”地限制畜禽養殖,轉移或關閉各類養殖場,請問上述問題是否存在?有何應對舉措?
劉友賓:我國是畜禽養殖大國,隨著畜禽養殖業的發展,環境污染問題凸顯。據農業部門統計,我國畜禽糞污年產生量約38億噸,其中40%的畜禽糞污未得到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理,給環境帶來嚴重影響,已經成為農村的突出環境問題。
為了更好地解決畜禽養殖環境問題,促進畜禽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國家制定出臺了基本完備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對規模化養殖的規劃和選址建設、散養密集區域污染防治、畜禽禁養區的劃定以及相關補償問題等都進行了全面規定,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據。
下一步,環境保護部將依法行政,指導和督促地方依法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對環保不達標企業,予以整治,促其改造升級;對合法經營企業,給予大力支持,維護其合法利益。
政府起訴和NGO起訴可合并審理
界面新聞:近日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環保組織“重慶兩江”等無權提起海洋環境公益訴訟遭公眾質疑,有專家認為該法院的判決并不合理。請問您對此有何看法?未來有沒有打算放寬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限制?
別濤:謝謝你關注這個問題和這個案子,我們也注意到這是個很有意思的案子。原告是遠在重慶的環保組織,很活躍,對他們參與環保監督,我是贊成的。對茂名的這起案件,因為是司法問題,行政機關不宜評判。
據我了解,法院的判決,不能說沒有依據。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代表國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理解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授權對象是海洋監督管理部門,沒有明確寫NGO組織。
現在,媒體、部分法學專家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我認為也可以理解。2014年修改的《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也修改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符合條件的環保組織和檢察機關都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NGO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和主管部門提起的訴訟,是不是互相排斥的,現在還不清晰。我們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過程中,也遇到了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NGO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怎么協調的問題。地方有一些較好的探索。有的地方有企業污染環境,NGO提起公益訴訟,法院沒有審結的,就將其與政府提起的訴訟合并審理,我認為非常好。合并審理互相支持,政府掌握的證據和NGO掌握的證據可以相互補充,共同用來證明污染企業的行為,讓其承擔責任。不管是政府起訴還是NGO起訴,違法企業都占不了便宜。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這對遏制污染排放是有益的。
剛才說“一刀切”的問題,我想最后澄清和強調一句,所謂“一刀切”,從來就不是環境保護部的要求!謝謝。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