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記者周雁凌 季英德濟南報道 將PM2.5、PM10、SO2、NO24項污染物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由40萬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萬元/(微克/立方米)。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向各市下發的《關于印發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對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再作調整。
根據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6年各省(區、市)環保約束性指標計劃的通知》要求,“設區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將成為國家考核各省環保工作的約束性指標。為促進這項指標考核任務的順利完成,《辦法》新增“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作為一項生態補償考核指標,并按照每改善(惡化)1個百分點,省對市(市向省)補償20萬元的標準計算補償資金額度。這項指標考核數據按照國控監測站點統計。
為進一步調動各市深入治污減排的積極性,《辦法》將PM2.5、PM10、SO2、NO24項污染物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由40萬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萬元/(微克/立方米)。
此外,《辦法》新增全年一次性獎勵內容。即PM2.5、PM10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省級分別一次性給予600萬元獎勵;NO2、SO2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一級標準的設區市,省級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2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在下達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態補償資金時一并清算。
據了解,《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環保廳、省財政廳將按照新的規定對各設區市進行考核并計算生態補償資金。
來源:山東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