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3月14日訊(記者李龍)山東省環保廳今天在濟南舉行新聞通報會,就省委、省政府日前印發的《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試點實施方案》進行解讀。
《實施方案》適用于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或者在國家和省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或者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合理費用。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賠償具體事宜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時,賠償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提起訴訟。
《實施方案》還增加了案例研究與實踐內容。將濟南市章丘區“10•21”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作為我省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典型案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修復,2016年完成2例,2017年爭取完成5例典型案例的賠償與修復。
據了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去年8月底,確定山東省等7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
來源:山東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