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7號 |
上述機構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上述機構不服本公告決定的,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規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環評機構需要繼續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個工作日前申請資質延續。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我部予以注銷資質。請各環評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向我部提交資質延續申請材料。
附件:注銷資質的機構名單
環境保護部
2017年2月10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2月13日印發
來源:國家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