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的土壤如果再開發利用,特別是用于居住、商業、學校、醫療以及養老機構等建設用地時,極有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嚴重安全隱患。
在對這類土地開發建設時,既要使土地可以開發利用又要保障公眾健康,繼國務院發布“土十條”后,環保部又發布了《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今日解釋稱,國家將對當前環境風險高的污染地塊進行優先管理,重點開展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同時,將重點監管土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以及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
根據《辦法》,誰使用污染地塊誰要公開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等信息。
直接開發將對公眾健康構成隱患
近年來,有關污染土地開發利用問題不斷有負面新聞曝出。對此,這位負責人坦陳,隨著我國產業結構調整不斷深入,城鎮化建設不斷加快,大量工礦企業關閉搬遷,原有企業用地再次開發利用前,未經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直接開發建設居民住宅或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房,將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安全隱患。
這位負責人指出,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污染地塊及周邊土壤環境問題突出。他認為,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之所以環境風險高,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污染地塊大多屬于在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中關閉搬遷的重污染行業企業用地,另一方面,在城市化過程中,急需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用地。
這位負責人說,《辦法》充分考慮了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的特殊性,以及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提出了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有針對性的制度和措施。
環境風險高污染地塊優先管理
“由于污染地塊類型復雜和底數不清,必須抓住當前環境風險高的污染地塊進行優先管理。”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辦法》將“政府已收回和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工業企業用地中,以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再開發利用時土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用地”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同時,在土壤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對擬開發利用的土地用途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污染地塊用地,重點開展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對暫不開發的污染地塊,開展以防治污染擴散為目的的環境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
環保部將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
對于什么樣的地塊屬于污染地塊?《辦法》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稱疑似污染地塊。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調查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污染地塊,稱為污染地塊。
這位負責人說,根據《辦法》,環保部將開展土壤環境調查。其中,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判別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對污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范圍和深度。
同時,還要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主要是對經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確定的污染地塊,開展污染地塊風險等級劃分;在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基礎上,開展風險評估,確定風險水平。
在開展風險調查以及評估的基礎上,開展污染地塊風險管控。這位負責人說,主要是根據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對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塊,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實行針對性的風險管控措施;對于需要采取治理與修復措施的污染地塊,實施治理與修復;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
土壤污染者須承擔主體責任
按照《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均負有其應該承擔的責任。這位負責人指出,土地使用權人的責任是,應當負責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并對上述活動的結果負責。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辦法》規定,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
至于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辦法》提出,這兩類機構應對相關活動的調查報告、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在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辦法》明確,環保部對全國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各級環保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級環保部門公開污染地塊名錄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辦法》要求土地使用權人,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污染地塊相關信息。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的主要內容;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污染地塊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方案的主要內容;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的主要內容;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另外,《辦法》要求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將污染地塊名錄向社會公開。
至于對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如何進行監督?《辦法》要求將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信用信息公開。“對專業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在編制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過程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報告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失信情況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辦法》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