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臺的有關生態文明指標考核的一系列辦法,只是國家對地方生態考核的總體要求,接下來,各地政績考核制度怎么改、最終是否能讓生態考核真正“重起來”,還有待進一步觀察。為此,必須對統計數據造假零容忍,還要推動考核數據和信息公開,讓社會公眾參與進來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表示,近期印發多個涉及生態文明指標的考核,比如,由中辦、國辦印發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國家發改委、統計局、環保部、中組部等基于此文件制定的《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和《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均對生態環境指標賦予高分值和高權重。
霧霾等環境污染問題,與“唯GDP”的官員政績觀有著很大關系。在很長時間內,GDP都是官員一項重要考核指標,權重遠超環境保護等。因此,在缺乏足夠約束條件的大背景下,很多官員在面對環境保護與GDP增長的取舍時,往往傾向于后者,甚至與企業“合謀”或對其環境污染行為“視而不見”。生態環境權重增加,必然讓官員糾正環境保護與GDP增長的扭曲關系,促進官員的環保守法水平,真正激勵其從“唯GDP”發展向綠色發展轉變,促進生態環境改善和提升。
現實中,地方官員在環保方面知法違法、明知故犯的不在少數。2016年,中央環保督察共覆蓋全國16個省份,其中,立案偵查800余件、拘留720人、約談6307人、問責6454人。督查主要針對的是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環保不作為、亂作為,立案偵查、被拘留和問責的人中有不少是政府官員甚至就是環保部門的官員。
而地方官員的環保違法行為,可以從公共選擇理論中找到答案。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是個無意識、無偏好的“稻草人”,公共行為和公共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家和官員的動機支配。官員可以被看作是“理性經濟人”,與市場經濟中的消費者和廠商的行為目標并無差別,前者是政治利益和個人利益最大化,后者是效用和利潤最大化。因而,地方政府官員會基于利益最大化,做出環境違法或保GDP增長的所謂“理性”選擇。從這個角度來看,考核目標是可以引導被考核對象的決策行動的,加大對官員在生態環境質量方面的考核顯然會產生正面效應。
更重要的是,激勵的作用有時候會遠遠大于懲戒。一來,地方政府或環保部門通常有權選擇監測污染者的頻率和施加處罰的大小,因為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就無需等到違法再實施懲戒,如若推行激勵機制,應該就可以提高環保水平。二來,懲戒成本較高,官員的環保違法行為未必都能被發現,即便被查處或懲罰,“能拖就拖、能瞞就瞞”也可能成為一個“理性”選擇。所以,與其懲戒,不如激勵。
當然也要看到,上述有關生態文明指標考核的一系列辦法,只是國家對地方生態考核的總體要求,接下來,各地政績考核制度怎么改、最終是否能讓生態考核真正“重起來”,還有待進一步觀察。為此,必須強化問責,對統計數據造假零容忍;還要推動考核數據和信息公開,讓社會公眾參與進來,確保政策真正落地。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