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 環辦監測[2016]120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為客觀評估和反映大氣污染治理成效,我部制定了《受沙塵天氣過程影響城市空氣質量評價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實施時間及使用范圍
從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用于環境空氣質量考核和月度城市空氣質量排名。2017年考核時依據本規定剔除2016年相關省、區、市的沙塵影響。
二、關于沙塵天氣過程顆粒物濃度扣除有關要求
沙塵天氣過程顆粒物濃度扣除工作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牽頭,衛星環境應用中心和地方環保部門配合。
(一)衛星環境應用中心要將沙塵天氣過程監測工作業務化,每日開展沙塵天氣過程監測,依據衛星遙感監測結果確定沙塵發生范圍,并將相關遙感影像及解析結果每日提供給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二)各地環保部門如遇沙塵天氣過程,當天將沙塵天氣過程影響時段、影響范圍和其他佐證材料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三)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要將沙塵天氣過程顆粒物濃度扣除工作作為數據審核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依據衛星環境應用中心遙感監測結果、全國沙塵暴監測網監測數據以及氣象部門發布的沙塵信息等作為判定條件,確定沙塵天氣過程影響時間、范圍。在數據審核過程中將有關數據進行扣除,并作為評價、考核和排名依據。
附件:受沙塵天氣過程影響城市空氣質量評價補充規定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30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1月4日印發
附件
受沙塵天氣過程影響城市空氣質量評價補充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評估、考核和排名過程中剔除沙塵天氣過程的影響,客觀評估和反映大氣污染治理成效。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定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一)《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
(二)《沙塵暴天氣等級》(GB/T 20480-2006);
(三)《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試行)》(HJ663-2013);
(四)《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技術規定》(環辦〔2014〕64號)。
三、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定。
(一)沙塵天氣
指風將地面塵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氣混濁的一種天氣現象的統稱,包括浮塵、揚沙、沙塵暴、強沙塵暴和特強沙塵暴。
(二)沙塵天氣過程
有沙塵天氣的發生、發展、消失的天氣過程,包括浮塵天氣過程、揚沙天氣過程、沙塵暴天氣過程、強沙塵暴天氣過程和特強沙塵暴天氣過程。
(三)綠洲城市
指在干旱區以綠洲為依托,在綠洲中形成和發展的一類城市。
四、沙塵天氣過程對顆粒物濃度影響剔除條件
(一)當沙塵天氣過程中沙塵源區城市PM10小時濃度持續2個小時超過600微克/立方米或持續1個小時超過1000微克/立方米情況時,可以剔除沙塵天氣過程影響區域范圍內源區城市及下游城市顆粒物監測數據。沙塵天氣過程影響范圍依據衛星遙感監測結果、公開發布的沙塵天氣信息、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數據等信息確定。
(二)對沙塵影響較大的綠洲城市,剔除沙塵集中發生時段城市顆粒物監測數據。
五、數據處理及統計方法
(一)影響時段判定
(1)起始時間判定
沙塵天氣影響起始時間可采用兩種方法確定:
(i)城市PM10小時平均濃度大于等于前6個小時PM10平均濃度的2倍且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作為受影響起始時間;
(ii)城市PM2.5與PM10小時濃度比值小于等于前6個小時比值平均值的50%作為受影響起始時間。
(2)結束時間判定
以城市PM10小時平均濃度首次降至與沙塵天氣前6個小時PM10平均濃度相對偏差小于等于10%作為沙塵天氣影響結束時間的判定依據。
(二)受影響時段數據統計方法
當城市任一時段受沙塵天氣影響時,該自然日內城市PM10、PM2.5日均值不參加年(季、月)空氣質量評價、考核和排名,也不計入優良(超標)天數比例統計。
六、其他要求
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受沙塵天氣影響情況需經過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審批并同意,結果由相應城市向社會公布。
在查驗數據統計有效性規定以及統計數據獲取率時,沙塵天氣發生期間仍按照有效監測時段納入統計。
來源:國家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