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6年 第86號
根據《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環管〔1994〕140號)、我國批準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以及《〈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現將六溴環十二烷增列至《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4年)中。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進口或出口六溴環十二烷的企業,應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
特此公告。
附件:1.六溴環十二烷相關信息
2.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
3.有毒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
環境保護部
海關總署
2016年12月29日
主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2月30日印發
附件1
六溴環十二烷相關信息
序號 |
化學品名稱 |
別 名 |
海關商品編號 |
計量單位 |
|
六溴環十二烷 |
|
2903890020 |
千克 |
附件2
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
一、申請人
國內使用企業或其代理人
二、登記條件
1.進口用途符合《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規定,即在特定豁免登記的有效期內(2021年12月25日前),用于建筑物中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阻燃劑的進口。
2.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以下簡稱進口放行單)的申請量應不超過該單所屬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證的剩余量。
三、申請材料
1.進口放行單申請表。
2.與外商簽訂的進口合同。
3.進口單位為貿易單位的,應提交與下游使用企業的合同。
4.關于進口六溴環十二烷僅用于建筑物中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阻燃劑的證明材料。
5.非首次進口的,應當提交之前每批次的進口和使用情況。
四、受理單位
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五、有效期
進口放行單的有效期為12個月。
六、登記時限
進口放行單的登記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七、后期監管
使用進口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產企業應建立臺賬,如實記錄進口和使用情況;貿易單位建立臺賬,記錄每批次的進口及銷售情況。
環境保護部將組織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申請企業應當提供臺賬。
附件3
有毒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
一、申請人
國內生產企業或其代理人
二、登記條件
1.出口用途符合《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的規定,即在特定豁免登記的有效期內(2021年12月25日前),用于建筑物中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阻燃劑的出口。
2.按照《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以下簡稱《鹿特丹公約》)得到進口國同意函。同時,若進口國屬于《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締約方,該國已按照附件A的規定獲準使用該物質;或進口國屬于《斯德哥爾摩公約》非締約方的,該國已向我國提交年度證書。
三、申請材料
1.有毒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以下簡稱出口放行單)申請表。
2.關于出口六溴環十二烷僅用于建筑物中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阻燃劑的聲明。
四、受理單位
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受理企業材料,環境保護部根據《鹿特丹公約》征求進口國意見。
五、有效期
出口放行單的有效期為12個月。
六、登記時限
出口放行單的登記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來源:國家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