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周雁凌 董若義
“亮證表明身份,按照現場檢查指南進廠檢查,通過移動執法系統現場填寫統一格式的監察記錄表,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這是山東省環境監察人員現場執法的一幕。
今年以來,山東省環保廳已對6市12縣進行了稽查,17市(縣)環保局也全部按比例開展了稽查工作。全省共稽查案件1527個,其中省級稽查案件226個,市級稽查案件1301個。通過稽查發現問題3186個,下達稽查意見書100份,所有問題均得到了整改。
針對之前專項稽查試點時暴露出的工作一陣風、被稽查單位突擊應付等問題,今年山東省環保廳在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全面展開的基礎上,創新性地開展了稽查督導和跟蹤稽查工作,重點是對稽查工作開展情況、稽查問題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2016年,省環保廳對全省17市(縣)環保局全部稽查、檢查一遍,實現了稽查工作全覆蓋。
在稽查工作中,選準稽查重點。山東省環保廳確定對2014年以來環境保護部和省環保廳后督察、掛牌督辦案件辦理情況進行個案稽查,對2015年以來的建設項目監督檢查情況、污染源現場監察情況、環境行政處罰情況,2013年以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執法檢查情況和行政邊界地區環境執法聯動機制建立執行情況、環境監察計劃、稽查計劃、移動執法相關情況等內容進行專項和日常稽查,既實現規定動作不走樣,自選動作有亮點,又突出了稽查重點,豐富了稽查內容。
為探索創新稽查工作方法,山東省環保廳組織各市監察機構負責人和業務骨干進行了工作研討,確定針對環境執法工作全過程開展稽查。稽查發現企業違法問題后,重點倒查環保部門的監管責任,針對稽查發現的問題,現場制作《環境監察稽查記錄》并由環保局負責人簽字確認,現場向被稽查單位和執法人員進行反饋,集中相關執法人員以案說法,現場培訓。稽查后制作《環境監察稽查意見書》,督促被稽查單位認真整改。
在規范執法文書方面,根據稽查標準要求,山東省環保廳統一制作了《環境監察記錄表》《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執法文書,并向全省推廣,放大稽查工作效果。在提升行政處罰案卷制作質量方面,從立案呈批、調查詢問、調查終結報告到行政處罰決定、繳納罰款、結案報告等程序逐項規范,證據鏈更加完整充分。
在創新執法方式方面,山東省環保廳修訂了《山東省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工作指南》,認真開展獨立調查,將移動執法系統運用到執法全過程,做到有據可查,有跡可循,執法工作精細化、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
典型案例一
即墨一鞋模具加工點污染環境被查處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8日,山東省即墨市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即墨市藍村鎮二里村有人在民房內使用腐蝕性液體加工鞋模具,有強烈刺激氣味,嚴重污染環境。
即墨市環保局立即會同即墨市食藥環犯罪偵查大隊趕赴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張某于2015年開始,租賃藍村鎮二里村內民房,雇用工人吳某,擅自進行金屬鞋模具加工。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腐蝕液、廢水、污泥等通過私挖暗管排放至室外的土溝中。經采樣監測,pH值小于2,總銅濃度為4.99mg/L。公安機關當場決定直接立案偵查,并對兩名當事人實施刑事拘留。
案件分析
(一)違法行為的認定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制作模具使用酸或三氯化鐵進行銅板蝕刻產生的廢蝕刻液及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含銅廢物,確定產生的廢腐蝕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的危險廢物(HW22-231-006-22)。這一加工點排放廢腐蝕液、廢水等超過3噸,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
本案中加工點產生的含重金屬廢腐蝕液、廢水等通過私挖暗管,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土溝,可認定為“私設暗管排放”,且排放廢液的土溝未做防滲處理,可認定為通過滲坑排放。
這一加工點排放的廢液中含有重金屬銅,其濃度達4.99mg/L,其行為構成非法排放重金屬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限值1.0mg/L)3倍以上。
綜上所述,這一加工點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一倍以上、私設和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違法行為,均符合“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有關“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涉嫌污染環境罪。
此外,這一加工點沒有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沒有辦理相關環保手續,未配套任何環保設施,非法處置廢腐蝕液、廢水、污泥等危廢,明顯屬主觀故意。
(二)查處情況
此案件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第一條第(四)項、第十條之規定。
2016年9月22日,即墨市人民法院認定張某和吳某私設暗管擅自將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有毒物質隨意傾倒、處置,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并依法對兩人分別做出判決。法院判決張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吳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案件啟示
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機制,規范聯動執法程序。本案中的鞋模具加工點位于村莊民房內,隱蔽性強、規模小、工藝簡單、流動性強、污染嚴重。以往只靠環保部門的單打獨斗,查處過程較為困難,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情況屢屢發生,或者是剛介入調查,當事人就迅速搬遷。
本案辦理過程中,環保部門主動作為、嚴格執法,屬地政府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及時介入,并聯合開展現場勘察,程序規范,證據確鑿,認定準確,線索移交渠道暢通,有力地打擊了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運用環保法和 “兩高”司法解釋賦予的處罰手段。環保法和“兩高”司法解釋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和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不但懲處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強,對一些惡劣排污行為可通過強制手段,在較短時間內查處到位。環保部門要積極會同其他部門建立協同查處機制,發揮職能部門的互補優勢,主動與公、檢、法機關召開法律適用協調會,專題研究、共同協商環境犯罪案件的取證、定性等問題,為案件偵辦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不斷加大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力度。
典型案例二
文登某公司暗管偷排難逃法網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群眾舉報反映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一家企業有疑似魚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異味。
5月24日,威海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和威海市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進行了現場查處。檢查發現這家公司未執行環評批復要求,于2015年6月擅自改變生產工藝從事魚粉、蝦粉生產,生產廢水未經處理,并通過埋設暗管的方式將生產過程中的廢水排至廠區南側池塘中,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執法人員對這家公司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取證,并責成文登區環保局依法予以處罰。8月25日,文登區環保局依法對這家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并于9月19日依法對這家公司生產設施、設備進行查封、扣押。同時,對生產廢水通過埋設暗管外排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移交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查處。
案件分析
辦案人員分析認為,企業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本案中企業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進行魚粉生產加工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本案中企業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污染周邊環境,執法部門可以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進行查封、扣押。
采用暗管排污逃避環境監管。《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本案中企業采用地下管道,將廢水直接排放至水塘,可以認定為采用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處理結果
針對企業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為,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文登區環保局對這家公司做出責令企業停止生產,并處12萬元的行政處罰。
針對企業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的行為,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文登區環保局對這家企業排放污染物的設施進行了查封。
針對企業采用暗管逃避環境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公治〔2014〕853號)第五條規定,文登區環保局將本案移交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區分局依法處理。
案件啟示
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摸清轄區內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底數,按照淘汰一批、規范一批、完善一批的思路,嚴格執行既定時間表和路線圖,措施到位,監管到位,責任到位,確保不留尾巴。
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威海市各級環保部門與公安部門均建立了聯動執法機制、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
建立長期有效的監管機制。威海市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后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切實加大環境執法監管力度。要對污染企業堅持“零容忍”的態度,始終保持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