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管理機構
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門、單位為處理在地方的事務而設置的若干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也稱“條管機構”。中央政府或上級政府部門、單位與其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是垂直領導關系,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財務、物資供應等均由上級政府部門直接管理,地方政府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這些機構、單位沒有直接管理關系。
垂直管理部門對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主要是由有關法律法規授權。垂直管理主要分為中央政府部門垂直管理、派出機構、省以下垂直管理。
在職能部門具體實現垂直管理的過程中,可以采取派駐機構、派出機構與雙重管理3種不同的模式。
■派駐機構
指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縣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向行業和下級派出人員組成的辦事機構。派駐機構一般受派出單位直接領導和統一管理。
中紀委在2014年對于派駐機構的最新解釋中,派駐機構不再承擔應由駐在部門承擔的、屬于主體責任范圍內的日常工作,專注監督執紀問責。
■派出機構
是指作為某一級人民政府或職能部門的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需要針對某項特定行政事務派駐到某區域或某機構,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職權的工作機構。派出機構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一般情況下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為和由自身對其行為負責,除非有法律法規的專門授權。但在《行政復議法》中規定的幾種實行垂直領導的工作部門,其區縣級的機關稱為上一級管理部門的“分局”,使其具有了上一級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的性質,但其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的地位。
■雙重管理
與分級管理(屬地化管理)相對應。采用雙重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通常實行地方政府和上級同類型部門的“雙重領導”,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黨組(黨委)和地方黨委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及干部管理職責,以一方為主、一方協助的管理方式,對部分部門、單位的干部進行共同管理?,F有的雙重管理體制可分為以領導干部地方管理為主和以上級職能部門為主兩種。
■監察與環境監察
監察指對國家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督促)考察及檢舉。《行政監察法》總則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一般認為,在我國監察特指設立在各級政府內的專司監察職能的機構,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行政違法、違紀行為實行糾舉、懲戒的活動。
本次改革中的“環境監察”可以理解為:省級環保部門代表省級黨委政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通過省級環境監察機構或派駐屬地的環境監察機構,采取列席駐在市(地)縣政府相關會議、開展日常駐點監察、參與督察巡視等方式,對市(地)縣黨委政府及其部門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就是環保系統內部常用的“督政”。
■執法與環境執法
執法指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生產生活進行全面管理的過程中,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執法對象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環境執法則主要是指環境執法機構依法對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進行監管執法的活動,也就是環保系統內部常用的“查企”。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