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環評函[2016]1705號 |
各環評機構: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需要繼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的機構請于有效期屆滿90個工作日前申請資質延續。環評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環評機構,我部將對其環評資質予以注銷。鑒于2016年年底有效期屆滿的環評機構數量較多,請各環評機構及時向我部提交資質延續申請材料。其中,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及時向我部提交脫鉤申請材料,其他事業單位環評機構及時向我部提交改制申請材料。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9月26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來源:國家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