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李哲報道: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于日前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為進一步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法制辦、國土資源部、海洋局等16個單位組成專門小組,對有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問題進行研究,確定對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個別條款進行修改,加大對污染海洋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草案共9條,主要修改、增加了3個方面的內容。針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加大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增加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與環境影響評價法作銜接性規定;提高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行為的處罰力度,取消30萬元的罰款上限,根據事故等級分別處以事故直接損失20%和30%的罰款。
對新的環境保護法增設的制度,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予以銜接。對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海域,實施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以及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
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條款。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將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時間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階段”改為“建設項目開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審批、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試運行審批。同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再向環保部門備案,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不再由環保部門驗收。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