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函 環大氣函[2016]172號 |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對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有關問題的請示》(粵環報〔2016〕3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對于新建鍋爐,必須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煙囪最低允許高度限值要求。
二、對于在用鍋爐,考慮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污染物排放限值較過去已明顯加嚴,且隨著燃煤鍋爐淘汰工作的深入開展,燃煤小鍋爐的數量將大規模壓減。因此,對于在用鍋爐煙囪高度達不到規定的情形,仍應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地方有更嚴格要求的,按地方標準執行。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
2016年8月22日
抄送: 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來源:國家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