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規定,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放補償資金;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惡化的地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繳納補償資金。補償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大氣污染防治。
2014年,山東省政府在全省推行這一制度。今年上半年,省向市發放生態補償資金7219萬元,市向省繳納生態補償資金885萬元。
為有效預防和解決政府不作為、濫作為和違法行政,《條例》規定了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約談后整改不力或者連續兩年被約談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所在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將依法給予處分。對掛牌督辦的重大違法案件和突出問題處置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所在地環保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也將依法受到處分。
此外,《條例》還提出要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推行錯峰生產制度,并規定了重點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