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6月2日發布《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提出構建協同審判機制,發揮環境資源審判整體合力,推動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維護環境正義和代際公平。
《意見》共分為七個部分27條。《意見》將環境資源案件分為涉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案件、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案件、涉氣候變化應對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等四大類,并明確了各類案件的審判重點、審理原則和司法政策。
《意見》提出,要落實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統籌適用刑事、民事、行政責任,最大限度修復生態環境;要堅持專業審判與公眾參與相結合,全面推行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加大司法公開和宣傳力度,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環境治理。
“發現環境污染問題以后要從嚴制裁,加大制裁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不僅要追究損害賠償責任,而且要追究環境修復責任;不僅要追究財產賠償責任,還要在符合條件時賠償精神損失;不僅讓其承擔民事責任,而且讓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意見》強調,要適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需要,積極探索省級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規則。針對省級政府依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意見》明確,試點地方省級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不影響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也不影響人身、財產權利受到損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起私益訴訟。
據統計,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全國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類的行政案件39867件、審結31916件,刑事案件24222件、審結23140件,民事案件102937件、審結93367件。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