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1998年開始實施至今從未進行修改。隨著新環保法的發布實施,條例與現實與上位法不相適應的問題日益凸顯。
受國務院委托,環保部完成了新條例的修訂,目前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條例)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明顯加大被認為是新條例最大亮點之一。環保部表示,新條例對應予處罰的所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提高了罰款數額,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規定。
根據新條例規定,違反條例可責令停止建設;可責令恢復原狀;可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新條例取消補辦環評手續規定
據環保部介紹,條例的修訂充分考慮到了與新環保法的銜接,“環保法、環境影響評價法、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新條例不再重復,以提高條款的操作性。”據環保部介紹,新條例取消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減少審批事項。
環保部認為,新條例創新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申請和受理、技術評估、不予審批情形等方面細化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操作性。同時,不再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意見、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意見作為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前置;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強化‘三同時’和事中事后環境監管。”環保部指出,根據上位法,條例修訂稿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許可,與排污許可制度進行銜接。根據新條例,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以排污許可替代竣工環保驗收;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驗收調查,編制竣工驗收報告,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
就“三同時”與排污許可的銜接,環保部表示,新環保法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制度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排污許可相關法規尚未頒布實施,需要在條例修訂中對“三同時”和排污許可進行規定,避免出現管理“真空”。
環保部指出,根據新條例要求,“三同時”執行報告成為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條件之一。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許可后,環評內容和要求融入到許可證核發中,成為環保部門環境執法依據和企業守法文書。
環保部門應建立違法行為檔案庫
新條例設立專章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環保部明確,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運營全過程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建設項目環評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等。
新條例要求,建設單位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本和公眾參與情況說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事項除外);需要開展環境監理的,環境監理開展情況和環境監理報告也應公開。
對于地方政府以及環保部門的公開義務,新條例提出,包含可能有重大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或者區域規劃;可能有重大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等4種情形屬于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開的內容。而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信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信息及違法處罰信息、排污許可管理相關信息等6項內容則屬于環保主管部門應公開的信息。
新條例特別提出,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檔案庫,記錄建設單位、環評機構、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機構、環境監理機構、竣工驗收機構環境違法信息,向社會公開,納入社會誠信檔案,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證券監管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新條例罰款規定多達近二十項
對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的加大被認為新條例的一大亮點。對此,環保部透露,新條例較大幅度地加重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數額,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規定。“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實行‘黑名單’制度。”環保部認為,新條例還加大對政府和環保部門的責任追究。
記者注意到,新條例有關違法的罰款規定多達近二十項。
對于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即擅自開工建設的三種情形,新條例規定,由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如果一個建設項目投資是一個億,按百分之五以下處罰,罰款可達500萬。”有法律專家表示,目前,投資額度達百億的項目不在少數。他認為,新條例的這一處罰規定力度確實不算小。
除了這一規定外,對于建設項目被責令停止建設、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新條例做出了按日計罰和人身處罰規定,其中,人身處罰是依照新環保法第63條的規定,即可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以及行政拘留。
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未按排污許可相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或者竣工驗收機構在竣工環保設施和措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建設項目未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未備案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或者未落實改進措施的;建設單位未公開或者未如實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信息的;建設單位未及時或者未如實通過在線平臺報備建設項目開工信息、投產使用信息的等,這些違反新條例規定的行為均可以處罰五萬至一百萬不等的罰款。
環保執法人員現查檢查時常遭遇被拒,對此,新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以拒絕進入現場、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等方式不接受現場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在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同時,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新條例法律責任一章還對環評機構違法處罰也做出規定,其中包括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嚴重失實的等,如果出現這些問題,新條例規定,可吊銷資質證書,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新條例對政府及環保執法人員違法也做出了行政處分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