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5年 第17號 |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本公告,及時調整公告目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實施。其中,火電站、熱電站、煉鐵煉鋼、有色冶煉、國家高速公路、汽車、大型主題公園等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以改善環境質量、優化經濟發展為目標,切實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調控約束作用,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前置要求,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依照本公告目錄執行,目錄以外已由我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委托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7號及與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關文件內容即行廢止。
附件: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
環境保護部
2015年3月13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3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