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文件 環發[2013]86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廳(局)、漁業主管廳(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水生生物資源在我國生態安全格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保護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境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任務,也是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大規模區域、流域、重點行業的開發和高強度港口、碼頭、航道等工程建設,加劇了對重要、瀕危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脅,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境保護壓力凸顯、形勢日益嚴峻。為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境保護,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編制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等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中,對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以及洄游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開發建設規劃,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應進一步強化以下內容:
(一)將重要水生物種資源及其關鍵棲息場所列為敏感目標,開展重要水生物種資源及其關鍵棲息場所等調查監測,科學客觀地評價規劃實施可能帶來的長期影響,并按照避讓、減緩、恢復的順序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和對策措施。
(二)規劃涉及港口、碼頭、橋梁、航道整治疏浚等涉水工程以及圍填海等海岸工程的,應綜合評估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底棲生物、魚卵、仔稚魚等水生生物資源的損失和長期影響。
(三)規劃涉及水利、水電、航電等筑壩工程的,應調查洄游性水生生物情況,調查影響區域內漂流性魚卵的生產和生長習性、調查影響區域內水生生物產卵場等關鍵棲息場所分布狀況,全面評估規劃實施對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種群結構的影響。
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在召集港口、碼頭、橋梁、航道、水電、航電、水利等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時,涉及可能對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應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將漁業部門以及水生生態、水生生物資源、漁業資源(重點是魚類)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納入審查小組。
(二)審查小組應將水生生物影響評價內容和有關結論作為審查重點之一,對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方案,應在書面審查意見中給出明確結論。
(三)審查小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不得干預。
三、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或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下列要求:
(一)水利工程、航道、閘壩、港口建設及礦產資源勘探和開采等建設項目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或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或者在保護區外從事有關工程建設活動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題評價或論證,并將有關報告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重要內容。
(二)國家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應當按照農業部《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管理規范》(農漁發〔2009〕4號)執行。地方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可參照上述管理規范執行。
(三)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影響專題論證的重點是種質資源保護區主要物種資源和功能分區等情況,建設項目對保護區功能影響及建設項目優化布局方案,擬采取的避讓、減緩、補救和生態補償措施等。
(四)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在報送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前,應征求漁業部門意見。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應按照《漁業法》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四、已經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中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可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適當調整,具體簡化和重點評價等內容應在審查意見中予以明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查小組意見應作為規劃中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重要依據。
五、環境保護部門應積極會同漁業部門做好水生生物資源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性研究,聯合推動水生生物資源和環境影響評價的數據資料共享,建立健全相關數據庫。漁業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調查的基礎性數據資料收集、水生生物保護應用技術研究、生態修復效果評估和研究等工作。兩部門應共同開展水生生物資源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研究,為加強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持和指導。
六、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漁業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溝通配合,加強對規劃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指導,嚴格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管理。環境保護部門和漁業部門應依據職責,督促落實有關建設項目的水生生物資源保護與補償措施,推動環境影響評價與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相互促進,不斷提高工作質量、效率和水平。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漁業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境保護,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全面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可持續發展。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2013年8月5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