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 |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1號) |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安全管理,實施《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運輸安全許可制度,制定本辦法。 從事放射性物品運輸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制造等活動,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許可和備案手續。 國家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實施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