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 |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 第7號) |
為了控制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從事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活動的環境管理。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內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也適用本辦法。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等的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但作為上述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適用本辦法。設計為常規使用時有意釋放出所含新化學物質的物品,按照本辦法管理。 本辦法所稱新化學物質,是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 國家對新化學物質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實施申報登記和跟蹤控制制度。 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進行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揭發、檢舉和控告。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自以上法規實施之日起,下列法規廢止: |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17號) |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