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 ( HJ/T 2.4-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防治噪聲污染,規范和指導聲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聲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項目聲環境影響評價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的聲環境影響評價。
本標準是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T2.4-1995)的修訂。本標準于1995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HJ/T 2.4-1995廢止。 |
廢水類別代碼 ( HJ 520-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障廢水治理和管理工作有序開展,統一廢水分類與編碼要求,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根據環境管理、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等工作及各類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涉及的廢水分類需要,規定了廢水類別及與之相對應的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廢水信息采集、交換、加工、使用和環境信息系統建設的管理工作。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廢水排放規律代碼(試行) ( HJ 521-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障廢水治理和管理工作有序開展,統一廢水排放規律分類與編碼要求,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廢水排放規律類別和對應的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廢水排放規律信息采集、交換、加工、使用和環境信息系統建設的管理工作。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地表水環境功能區類別代碼(試行) ( HJ 522-2009) |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環境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環境信息化標準體系,為環境信息處理和交換提供技術支撐,規范地表水環境功能區類別標識,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地表水環境功能區的類別與代碼。
本標準中水環境功能區類別代碼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環境信息采集、交換、加工、使用和環境信息系統建設的管理工作。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廢水排放去向代碼 ( HJ 523-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環境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環境信息化標準體系,為環境信息處理和交換提供技術支撐,規范廢水排放去向分類和表示,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確定了廢水排放去向的分類與代碼。
廢水排放包括工業廢水、生活廢水、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垃圾填埋廠、堆肥廠、焚燒廠、危險廢物處置廠等設施的排水。
本標準適用于廢水排放信息采集、交換、加工、使用和環境信息系統建設的管理工作。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大氣污染物名稱代碼 ( HJ 524-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障環境信息處理和交換工作有序開展,統一大氣污染物的名稱與代碼,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對環境管理、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排污權交易、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各類空氣環境標準、各類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國際履約、環境科學研究、環境工程、環境與健康和實驗室信息系統等業務涉及到的大氣污染物及相關指標進行分類、列表,規定了大氣污染物名稱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有關大氣污染物的信息采集、交換、存儲、加工、使用以及環境信息系統建設的管理工作。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水污染物名稱代碼 ( HJ 525-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通知精神,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障環境信息處理和交換工作有序開展,統一水污染物的名稱與代碼,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對環境管理、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各類水體環境質量標準、各類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涉及到的水污染物進行列表、分類,規定了水污染物名稱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有關水污染物的信息采集、交換、加工、使用以及環境信息系統建設的管理工作。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 HJ 527-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及《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保護環境,防治污染,指導和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收集、運輸、貯存、拆解和處理等過程中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的控制內容及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在收集、運輸、貯存、拆解和處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和處理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投產后的運營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廢棄電池及照明器具等產品的拆解和處理污染控制管理。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 HJ 533-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氨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和工業廢氣中氨的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中氨的測定,也適用于制藥、化工、煉焦等工業行業廢氣中氨的測定。
本標準對《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GB/T14668-93)進行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93年10月27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GB/T14668-93)廢止。 |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4-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氨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氨的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中氨的測定,也適用于惡臭源廠界空氣中氨的測定。
本標準對《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GB/T14679-93)進行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93年10月27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79-93)廢止。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 HJ 535-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水中氨氮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氨氮的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氨氮的測定。
本標準是對《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GB7479-87)的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3月14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GB7479-87)廢止。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6-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水中氨氮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氨氮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下水、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氨氮的測定。
本標準是對《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GB7481-87)的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3月14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GB7481-87)廢止。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 中和滴定法 ( HJ 537-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水中氨氮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氨氮的蒸餾-中和滴定法。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氨氮的測定。
本標準是對《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GB7478-87)的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3月14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GB7478-87)廢止。 |
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暫行 ) (HJ 538-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鉛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鉛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鉛的測定。 |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暫行 ) (HJ 539-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中鉛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鉛的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中鉛的測定。 |
環境空氣和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 ) (HJ 540-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空氣和廢氣中砷及其化合物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空氣和廢氣中砷及其化合物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空氣和廢氣中以顆粒物形態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測定。 |
黃磷生產廢氣 氣態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 ) (HJ 541-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黃磷生產廢氣中砷及其化合物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黃磷生產廢氣中砷及其化合物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黃磷生產廢氣中以氣態形式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測定。 |
環境空氣 汞的測定 巰基棉富集-冷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 (暫行 ) (HJ 542-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中汞及其化合物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汞及其化合物的巰基棉富集冷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中汞及其化合物的測定。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暫行 ) (HJ 543-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汞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汞的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汞的測定。 |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 (HJ 544-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硫酸霧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硫酸霧的離子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硫酸霧的測定。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總磷的測定 喹鉬檸酮容量法 (暫行) (HJ 545-2009) |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氣態總磷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氣態總磷的喹鉬檸酮容量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氣態總磷的測定。 |
環境空氣 五氧化二磷的測定 抗壞血酸還原-鉬藍分光光度法 (暫行 ) (HJ 546-2009) |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空氣中五氧化二磷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空氣中五氧化二磷的抗壞血酸還原-鉬藍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空氣中五氧化二磷的測定。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氣的測定 碘量法 (暫行 ) (HJ 547-2009) |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氯氣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氯氣的碘量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氯氣的測定。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 (HJ 548-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氯化氫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氯化氫的硝酸銀容量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 (HJ 549-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空氣和廢氣中氯化氫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空氣和廢氣中氯化氫的離子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和廢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
水質 總鈷的測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暫行 ) (HJ 550-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水中鈷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總鈷的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中總鈷的測定。 |
水質 二氧化氯的測定 碘量法(暫行) (HJ 551-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廢水中二氧化氯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紡織染整工業亞漂工藝及含有大量亞氯酸鹽廢水中二氧化氯的碘量法。
本法適用于紡織染整工業亞漂工藝及含有大量亞氯酸鹽廢水中二氧化氯和亞氯酸鹽的測定。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公路 ( HJ 552-2009) |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落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規范公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公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總體要求、實施方案和調查報告的編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按規定編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的公路建設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工作。需填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表》的公路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 HJ 554-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飲食業環境保護設計,防治飲食業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選址與總平面布置、環境保護設計的總體要求、油煙凈化與排放、排水與隔油、噪聲與振動控制、固體廢物控制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區域內新、改、擴建飲食業單位的污染防治與環境保護。非營業性的食堂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火電廠煙氣脫硝工程技術規范 選擇性催化還原法 ( HJ 562-2009) |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范火電廠煙氣脫硝工程建設,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法煙氣脫硝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等應遵循的技術要求,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設計與施工、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機組容量為200MW及以上火電廠燃煤、燃氣、燃油鍋爐同期建設或已建鍋爐的煙氣脫硝工程。機組容量200MW以下的燃煤、燃氣、燃油鍋爐及其他工業鍋爐、爐窯,同期建設或已建鍋爐的煙氣脫硝工程時,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火電廠煙氣脫硝工程技術規范 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 ( HJ 563-2009) |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范火電廠煙氣脫硝工程建設,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煙氣脫硝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等應遵循的技術要求,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設計與施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火電廠(熱電聯產)燃煤、燃氣、燃油鍋爐同期建設或已建鍋爐的煙氣脫硝工程。供熱鍋爐和其它工業鍋爐、爐窯,同期建設或已建鍋爐的煙氣脫硝工程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 HJ 564-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垃圾滲濾液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工程的總體要求、工藝設計、檢測控制、施工驗收、運行維護等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處理工程,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咨詢、設計施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自以上規章實施之日起,下列規章廢止: |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T 2.4-1995) |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GB 7478-87) |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GB 7479-87) |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GB 7481-87) |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GB/T 14668-93) |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79-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