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
輕型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管理技術規范(HJ 500-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適應環保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對《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 18352.3-2005)中有關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內容作了補充,對OBD系統在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在用汽車檢驗、通用型故障診斷儀等方面提出了管理技術要求。 | |
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25km/h的重型汽車可參照執行。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清潔生產標準 粗鉛冶煉業(HJ 512-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鉛冶煉工業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粗鉛冶煉業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
本標準共分為三級,一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 | |
本標準規定了粗鉛冶煉業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粗鉛冶煉業清潔生產指標分為六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產品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 |
本標準適用于粗鉛冶煉生產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清潔生產標準 鉛電解業(HJ 513-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鉛電解工業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 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鉛電解業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
本標準共分為三級,一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 | |
本標準規定了鉛電解業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鉛電解業企業清潔生產指標分為五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產品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和環境管理要求。 | |
本標準適用于鉛電解生產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