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
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IV階段)(GB 14762-2008)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 |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M1 類機動車裝用的汽油發動機及其車輛的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汽油發動機的M2 類車輛已按GB18352.3-2005的規定進行了型式核準,則該車型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14762-2002)廢止。 | |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 |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 (HJ 463-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范和指導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原則、內容、方法和要求。 | |
本標準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煤、電一體化,煤、電、化工一體化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煤炭開發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水利水電(HJ 464-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保護環境,規范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有關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 | |
本標準適用于防洪、水電、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和航電樞紐等工程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 |
鋼鐵工業發展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導則(HJ 465-2009) |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 干意見》(國發〔2005〕22號),保護環境,促進鋼鐵工業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預防和控制鋼鐵行業發展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就鋼鐵工業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建設及運行的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相關事項提出了要求,相關企業和管理部門可參照執行。 | |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鋼鐵工業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建設和運行中污染的防治和環境管理。本標準也適用于指導鋼鐵企業在發展循環經濟中加強污染控制。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鋁工業發展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導則(HJ 466-2009) |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 干意見》(國發〔2005〕22號)和《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促進鋁工業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預防和控制鋁工業發展循環經濟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就鋁工業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建設及運行的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相關事項提出了要求,相關企業和管理部門可參照執行。 | |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鋁工業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建設和運行中污染的防治和環境管理。本標準也適用于指導鋁工業企業在發展循環經濟中加強污染控制。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水泥工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 |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水泥工業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
本標準分為三級,一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 | |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水泥工業清潔生產指標分為六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產品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 |
本標準適用于水泥工業通用硅酸鹽水泥、鋼渣硅酸鹽水泥制造及水泥生產配套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清潔生產標準 造紙工業(廢紙制漿)(HJ 468-2009)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廢紙制漿造紙工業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規定了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造紙工業(廢紙制漿)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
本標準分為三級。一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 | |
本標準規定了造紙工業(廢紙制漿)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造紙工業(廢紙制漿)清潔生產指標為分五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 |
本標準適用于廢紙制漿造紙工業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加快建立和完善清潔生產標準體系,規范清潔生產審核指南的編制,制定本標準。 | |
本標準規定了清潔生產審核指南的通用術語和定義、制訂的原則和工作程序、制訂內容和方法以及格式體例的要求。 | |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各行業清潔生產審核指南的制修訂。農業和服務業各行業清潔生產審核指南的制修訂可參照本標準。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 |
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14762-2002) |
注:以上標準已在環境保護部網站發布。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