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國務院印發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1月1日實施)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
本次調查地塊為山東泉林紙業夏津有限公司地塊,受德州市生態環境局夏津分局委托,本單位接到任務后,開展了該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的現場踏勘與人員訪談、鉆探采樣、樣品檢測、數據分析,報告編制等工作。
現將報告主要內容公示如下:
一、 基本信息
山東泉林紙業夏津有限公司地塊位于夏津縣河津街與銀山北街交匯處,河津街以北,德合園小區以東,舜泉名邸小區以南,銀山北街以西。地塊中心坐標為115.99644°E,36.96275°N,占地面積236692.25m2(約355.04畝)。該地塊歷史上為山東泉林紙業夏津有限公司,用于紙漿造紙生產。目前調查地塊建構筑物已拆除,為閑置空地,未用作其他用途。依據夏津縣自然資源局相關證明材料,該地塊規劃為居住用地及其配套商服用地。
二、 調查狀況
根據生態環境部《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等相關技術導則和指南要求,地塊內及周邊識別的潛在污染物為:pH、釩、砷、鈹、鉛、鎘、汞、硒、氟化物、氨氮、石油烴(C10-C40)、多環芳烴、甲醇、多氯聯苯。
本次調查地塊內共布設45個土壤點位,送檢186個土壤樣品(含3個對照點樣品),土壤樣品檢測指標:pH、GB36600-2018中表一基本45項、pH、釩、砷、鈹、鉛、鎘、汞、硒、氟化物、氨氮、石油烴(C10-C40)、多環芳烴、甲醇、多氯聯苯。土壤參照《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DB13/T 5216-2022)第一類用地的篩選值為標準進行評價。
地塊內布設10個地下水監測點位,送檢13個地下水樣品(含2個現場平行樣及1個對照點樣品),地下水樣品檢測指標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中常規指標35項(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標除外)、pH、釩、砷、鈹、鉛、鎘、汞、硒、氟化物、氨氮、石油烴(C10-C40)、多環芳烴、甲醇、多氯聯苯。地下水參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以地下水Ⅳ類為標準進行評價。
三、 檢測結果
土壤樣品調查結果顯示,土壤中污染物檢測因子79項,其中檢出污染物指標14種,其余污染物指標均未檢出,檢出的污染物指標為 pH值、汞、砷、硒、鎘、銅、鉛、鎳、釩、鈹、石油烴(C10-C40)、氟化物、氨氮、苯和石油烴(C10-C40)。土壤樣品pH值范圍為8.00~11.75,調查地塊土壤整體偏堿性。土壤樣品的其他檢出因子(汞、砷、硒、鎘、銅、鉛、鎳、釩、鈹、石油烴(C10-C40)、氟化物、氨氮、苯和石油烴(C10-C40))均未超標。地塊pH與對照點相比,存在S23第一層樣品異常。地塊中氨氮異常偏高點位為S3、S17、S24,存在于污水暫存池、污水處理區域附近,未超篩選值,且采樣時已兜底,樣品含量偏高可能與該區域生產活動有關。
地下水樣品調查結果顯示,地下水檢測因子共99項,檢出指標20種。參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以地下水Ⅳ類為標準進行評價,送檢地下水樣品的檢測因子存在pH、色度、渾濁度、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硝酸鹽、碘化物、鈉、鋁、耗氧量、氨氮及硫化物不符合地下水Ⅳ類標準,其他檢出指標均滿足地下水Ⅳ類要求。通過對超標因子分析,硝酸鹽超標率為10%,超標點位為W9,位于涂布造紙車間,超標0.2倍;色度、渾濁度、鋁、高錳酸鹽指數、氨氮及硫化物雖然存在不同程度超標,但不屬于毒理性指標,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渾濁度、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鈉在對照點也存在超標情況,此項指標超標可能與區域水文地質條件有關。根據本地塊未來規劃為居住用地,不飲用地下水,故對后期人類活動不存在健康風險。
四、 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截止到本次調查結束,基于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檢測數據,根據國家相關導則標準規定及風險評估推導篩選值標準,地塊內土壤及地下水滿足后期用地條件,該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初步采樣)可以結束,無需進行詳細調查采樣和風險評估工作。
(二)建議
(1)本次調查結果是基于地塊現有條件和現有評價標準而做出的專業判斷,未來地塊由于用地類型或者評價標準發生變化時,應對現有調查結論進行評估,必要時需要重新開展地塊環境調查與評估。
(2)地下水部分指標濃度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的Ⅳ類標準,不能作為飲用水或其他與人體直接接觸的方式開采利用,其他使用方式根據實際情景評估后綜合確定。
(3)因S23點位表層樣品pH存在一定異常,建議后期對S23點位區域進行妥善處置。
(4)地塊未來建設過程中,管理方應該對地塊進行嚴格管理,防止外來污染物進入地塊對土壤造成污染。
委托單位:德州市生態環境局夏津分局
編制單位:中科華魯土壤修復工程有限公司
聯系人:劉杰
電話: 0534-5358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