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魯政發〔2016〕37號)、《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1月1日實施)等相關文件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明確是否存在污染。
本項目調查區域位于德城區,聯興路以東,春暉路以北,規劃總用地面積約60042平方米(約90.07畝),規劃用地性質為二類居住及其配套商服用地。該地塊歷史上一直為農用地,歷史上無其他工業生產型活動;調查地塊相鄰地塊主要包括村莊、坑塘、墳地以及力維機械廠房等。據《于官屯東地塊規劃條件》(德自然資規〔2023〕32號)及相關管理人員訪談可知,該地塊擬規劃為居住用地及其配套用地。基于地塊后續開發安全利用以及生態環境部、山東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環境管理的要求,2023年12月,德州市德城區新華街道辦事處委托我單位(中科華魯土壤修復工程有限公司)對德州市德城區于官屯東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現將報告內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本項目調查區域位于德城區,聯興路以東,春暉路以北,規劃總用地面積約60042平方米(約90.07畝),A地塊規劃用地面積36551平方米,B地塊規劃用地面積23491平方米,A、B地塊南北相鄰,地塊中心地理坐標為:經度:116.320;緯度:37.397。該地塊歷史上一直為農用地,歷史上無其他生產型活動;地塊相鄰地塊主要包括村莊、學校、坑塘、農用地、力維機械的廠房等。據《于官屯東地塊規劃條件》(德自然資規〔2023〕32號)及相關管理人員訪談可知,該地塊擬規劃為二類居住及其配套商服用地,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
二、調查狀況
根據現場踏勘、資料收集、人員訪談以及現場快篩記錄,總結如下:
(1)資料搜集與分析:收集到的地塊歷史和地塊周邊環境污染相關的資料,包括歷史影像資料、項目地塊周邊工勘報告、德州市德城區于官屯東地塊規劃資料等。基本掌握了本地塊歷史上一直為農用地,12年前為農田,后種植喬木。歷史影像顯示地塊周邊分布自然村落、農田、學校以及力維機械、中通汽修和成順面粉廠廠房等,1km范圍面積以自然村落、農田、廠房為主。
(2)現場踏勘:地塊較為平整,現地塊內種植喬木,北側少部分閑用。地塊北側緊鄰村莊墳地,南側緊鄰春暉路,春暉路以南為農用地,西側緊鄰聯興路,聯興路以西為于官屯社區以及坑塘,A地塊東側緊鄰為農用地,B地塊東側緊鄰力維機械廠房。1km范圍內的廠房以多數企業為機械加工、設備制造、玻璃加工、水泥制品等簡單的制造業,除龍騰化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顯示非污染地塊),不涉及化工、造紙、電鍍等重污染企業。
(3)人員訪談:訪談對象包括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地塊周邊村民、企業工作人員,地方國土部門工作人員等。主要通過當面交流方式進行。通過人員訪談,進一步明確了調查地塊原用地性質為農用地,歷史上無企業存在,無工業廢水排放溝渠或滲坑,未發生過環境污染事件。
(4)污染識別:本地塊一直屬于農用地,無潛在污染源,曾使用的化肥、農用對本地塊的污染可能性較低。分析地塊周邊的企業,地塊鄰近企業為機械加工、汽修、面粉廠等,并無可重點關注的潛在污染源,且鄰近企業皆在地下水流向下游和主導風向下風口。對與地塊1km范圍內的企業進行分析,多數企業為機械加工、設備制造、玻璃加工、水泥制品等簡單的制造業,除龍騰化工,不涉及化工、造紙、電鍍等重污染企業,這表明地塊受這些企業的污染可能性較小。1km范圍內唯一的龍騰化工,已于2018年拆遷,2020年該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顯示土壤各項指標小于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下水指標除總硬度等(受區域背景影響)滿足III類水標準,不屬于污染地塊。查詢附近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地塊東偏北170m的地塊土壤滿足第一類用地要求,地下水(除濁度)滿足III類水要求,這反映該地塊周邊企業對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可能性較小,因此本地塊受這些企業污染的可能性較小。
(5)現場快篩:根據快篩記錄,地塊內0-0.2m的18個取樣點的PID和XRF數據均在對照點的數據上下波動,無異常點位。
三、結論與建議
(1)結論
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發布稿)》(HJ25.1-2019)規定: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邊地塊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結合第一階段對所收集的資料、人員訪談、現場勘查等得到信息的分析,地塊內以及周圍沒有對本地塊產生污染的污染源。快篩結果也無異常。因此本地塊無需開展第二階段調查工作。
(2)建議
根據第一階段調查,調查期間地塊內無潛在的污染源。建議在下一階段的開發利用時,相關企業單位建立完善的環境管理制度,一旦發生由外來污染源、施工過程中使用化學品的意外泄漏以及歷史遺留等原因而形成的局部污染,應立即停止施工,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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