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04]47號)、《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魯政發[2016]37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受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與應急管理局委托,本公司接到任務后,開展了2020高新區四寶山區域治理工程主入口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現場鉆探采樣、樣品檢測、數據分析等工作。
現將報告內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2020高新區四寶山區域治理工程主入口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項目位于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四寶山街道,位于花山路南端道路盡頭,西側、南側為四寶山風景區,占地面積約62661.8m2。地塊利用現狀為工業用地,未來規劃作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
二、調查狀況
根據生態環境部《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9)等相關技術導則和指南要求,此次調查階段分別送檢了土壤、堆土、底泥、地下水、地表水樣品。土壤檢測指標包括重金屬、SVOCs、VOCs以及石油烴等特征污染物指標,堆土與底泥樣品參照土壤檢測指標及標準進行評價。地下水檢測指標與土壤檢測指標一致,并加測《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所列的地下水部分常規指標,地表水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Ⅳ類地表水標準進行評價。
三、結論和建議
根據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測試分析結果,調查地塊的土壤、底泥、堆土、地下水和地表水調查結論如下:
(一)土壤調查結論
地塊送檢土壤、底泥、堆土樣品的檢測指標濃度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二類用地篩選值,滿足安全利用的要求。
(二)地下水污染情況總結
地塊內地下水樣品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IV類水限值的項目包括總硬度、渾濁度、硝酸鹽。超過IV類水限值的最大倍數分別為0.23、41.2、2.19。由于本地塊不在地下水飲用水源(在用、備用、應急、規劃水源)補給徑流區和保護區,后期不作為飲用水使用,且超標的因子同樣不具有揮發性或半揮發性,因此地下水中污染物沒有對人體的暴露途徑。
(三)地表水
地塊內地表水樣品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V類地表水的項目為總氮,超過IV類地表水限值的2.46倍。
(四)結論
綜合調查結果,地塊不需要進行進一步調查,可作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開發使用。
委托單位: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與應急管理局
報告編制單位: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
聯系人:呂超
聯系電話:0531-6659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