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1月1日實施)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
本次調查地塊為山東魯抗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南廠區地塊,受山東魯抗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接到任務后,開展了山東魯抗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現場鉆探采樣、樣品檢測、數據分析,報告編制等工作。
現將報告主要內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山東魯抗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南廠區地塊”(以下簡稱本次調查地塊)位于濟寧市西部,太白樓西路173號,北臨新華路西街,東臨新華路,南鄰太白樓西路,西靠電化路。占地面積約247578m2(約371.3畝)。目前已停產拆除。
根據最新的城市總體規劃,本次調查進行數據分析時對比《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二、調查狀況
根據生態環境部《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等相關技術導則和指南要求,本次調查共布設土壤點363個,檢測分析《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項目45項、氰化物、甲醛、丙酮、正丁醇、乙醇、乙酸乙酯、甲醇、異丙醇、石油烴(C10-C40)、氨氮等特征污染物,以及7-ACA、大觀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青霉素、泰樂菌素、氟尼辛葡甲胺、替米考星、弗氏鏈霉菌等抗生素;地下水共采樣99份,檢測分析《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所列的地下水常規35項指標(微生物和放射性除外),《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項目45項,以及地塊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烴(C10-C40)、甲醛、丙酮、甲醇和抗生素泰樂菌素、AIV、氟尼辛葡甲胺、替米考星等指標。
三、結論和建議
根據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測試分析結果,調查地塊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總結如下:
(一)土壤污染情況總結
本項目采樣共布設土壤點363個(含對照點3個)。參照《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一類用地篩選值及其他相關標準,地塊內土壤超標點位共28個,超標種類包括砷、石油烴(C10-C40)、1,2-二氯丙烷、1,2,3-三氯丙烷、苯、1,4-二氯苯共6種。
(二)地下水污染情況總結
本次調查總共布設水井點99口,參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水標準及其他相關標準,地塊內pH、硫化物、錳、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氯化物、硫酸鹽、氨氮、揮發酚、總石油烴(C10~C40)、苯、1,2,3-三氯丙烷、氯苯等指標存在超標現象。
(三)結論與建議
根據地塊調查結果,本地塊調查范圍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含量部分指標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一類用地篩選值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Ⅳ類水標準。在后續地塊開發利用前,建議盡快開展地塊風險評估工作,確保地塊能夠安全合理使用。
地塊在完成風險評估和修復前,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并做好地塊封閉管理工作,嚴格控制外來物質的輸入和本區物質的轉出,避免污染復雜化。
委托單位:山東魯抗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報告編制單位: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
聯系人:王工
聯系電話:0531-6659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