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法公布《關于審理山東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7-06-16 訪問數:4671次 來源:
2017年6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環境資源審批工作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山東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深化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意見》中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原告、管轄、審判組織、范圍等專門性問題,從司法的角度解決了目前環境資源類案件起訴與審判階段所面臨的難題與困境。《意見》中同時指出,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處置以及磋商階段,具備相關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推薦的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檢測報告、評估報告或者檢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污染損害和生態破壞的證據。
根據《意見》要求,目前階段我院仍是山東省內唯一具備資格出具鑒定報告、檢驗報告的專業機構。我院鑒定評估中心一直積極配合省環保廳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并多次參與省環保廳牽頭的重大環境污染案件的鑒定評估與磋商,提供技術支撐。我中心將繼續努力,支持省高院依法審理環境資源類,并為社會各界就污染物性質鑒別、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等問題提供專業判斷。
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 閆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