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6年7月22日,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在《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后,緊密結合山東實際制定的,亮點和突破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核心突出。《條例》自始至終貫穿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這個核心。所有的制度設計,所有的管理規范,所有的考核監督,所有的信息公開,所有的制裁措施,無一不圍繞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這個核心。
二是職責明確。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大氣十條”的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對政府和部門職責予以明確。特別是進一步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的大氣污染防治責任。
三是問題導向。針對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定了一系列的監督管理制度。例如規定了相鄰地區環評征求意見制度、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有獎舉報制度、約談、暫停審批和掛牌督辦制度以及錯峰生產制度,也將我省首創的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
四是重點細化。分章節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特別提出了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在工業及相關污染防治方面,重點提出了重污染企業改造搬遷、揮發性有機物管控和無組織排放管理的規定。在機動車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系列措施。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強化了對道路運輸揚塵、大型建設工程揚塵、堆場料場揚塵等防治措施。在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秸稈禁燒、樹枝落葉禁燒、餐飲油煙的污染防治、露天燒烤防治的制度措施。對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的惡臭污染防治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五是罰則嚴厲。利用三條的篇幅規定了執法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必擔責的精神;針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有關個人的違法行為,都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根據《環境保護法》的授權,在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拋撒施工垃圾等行為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作了銜接性規定。從法律責任看,《條例》可以稱得上我省“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來源:山東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