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污染糾紛一案在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新環保法實施后,全國首個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庭審中,雙方代理人就賠償金額及有無法律依據等問題展開爭辯。
污染索賠總額從2820萬增至3526萬
2015年3月19日,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州振華)因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遭到中華環保聯合會(以下簡稱中環聯)起訴,索賠2820萬元(齊魯晚報2015年3月21日曾報道)。
此次庭審中,中環聯代理律師張猛提出五點訴訟,包括要求德州振華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增設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生產;德州振華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公開道歉,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由2040萬元變更為2746萬元,賠償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造成的損失780萬元,賠償款項用于德州市大氣污染治理。
張猛認為,德州振華是一家從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產品制造的企業,生產廠址處于市區,周圍多為居民小區,2號線和3號線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符合要求的情況下進行投產,兩個煙囪向大氣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了居民生活。此外,在被環保部門多次處罰后,未進行整改且持續進行生產,無視環保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環聯提供的鑒定意見書,依據被告超標排放污染物所產生的污染物總量(超標物)計算出虛擬治理成本,要求德州振華據此賠償。
玻璃廠辯稱,每年都繳巨額排污費
被告方德州振華的代理律師張順華認為,企業于2015年3月27日全部停產,且企業在此之前積極整改。按照省環保廳的整改要求,德州振華的整改期限為2015年3月底,中環聯在省環保廳規定的整改時間內提起訴訟,不符合整改要求。
“企業有排放指標,每年繳納巨額排污費,環境沒改善不是振華一方的責任。”德州振華的代理律師劉洪贊說,企業排污沒有超過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政府“十二五”規劃所規定的排污總量,對于超標排放的部分,也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繳納的排污費是為了治理環境,單單將責任歸咎于被告,他們無法接受。
據了解,德州振華在德城區“十二五”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中,被允許的排放總量二氧化硫2010年為2539.4噸,2013年為2539.4噸,2015年為2081.3噸,氮氧化物均為403噸,每年繳納的排污費在200萬元左右。
企業負責人首發聲,稱起訴證據不充分
“希望審判以法律為依據。”24日下午,振華公司負責人接受了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獨家采訪,首次就環保公益訴訟案表態。在他看來,企業于1982年建廠,當時周邊是水塘和野地,后來才建了居民樓,先有工廠后有小區,污染責任不在振華。此前,振華已投了3000萬建成了大部分治污設施,積極整改,企業沒有無視環保與法律。另外,玻璃生產只能邊整改邊生產,若停產整改,每條生產線損失上億元。
該負責人還認為中環聯所列證據不充分,首先評估報告的公章與機構名稱不符,不是國家所承認的評估機構,評估無法律效力。調查取樣沒有代表性,報告中作為數據參考的3家脫硝廠并未注明企業名稱,這會影響虛擬治理成本的計算。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公益訴訟索賠對象應是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后果,而中環聯也未能證明振華玻璃廠帶來的污染后果。被起訴時,德州振華正在技改,還沒到最后治理期限,在此時期提起訴訟不合情理。(完)
來源:新華網